經過:內人在一私人寵物店上班,這家寵物店有開第二間的分店,
但店名不同,故二家店的員工勞健保是分開保的,
內人是歸在分店,但就在二月份受傷不能工作,且必需休養二個月,
也剛好某些原因她所屬的這分店必需二月份停止營業,
這店的員工全部都得退保並轉到主店加保,但因為內人休養而沒把內人加保進去……導致現在收到3-4月份的國民年金繳費單,內人跟老闆反應,老闆卻要我們自己繳,甚至連5月份都要自己繳(內人五月份已經開始上班了),請問版上有人遇過這樣的問題嗎? 既然老闆都說留職停薪了,為什麼還要我們繳呢?
這是不是可以跟勞保局反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