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棟樓看到有人貼勞動契約出來
昨天剛好小弟的朋友也有這個問題

朋友已在此貿易公司工作10年

最近不知道發什麼神經病 要員工簽此勞動契約
小弟看起來有幾個問題
>>一.契約期限: 已經上班 10年了, 忽然來簽兩年約?這樣是否表示轉約聘制?
>>七.2 解除契約: 30日前告知, 發一個月工資. 已再此公司上班十年, 資遣費才1個月?
其中2.不能勝任工作應該會有很多爭議?
>>七.8: 都已經待十年的公司 之後每年一聘?

似乎很不合理, 還請各位協助幫忙看看

感謝 合約如下
也是勞動契約問題~~
也是勞動契約問題~~
文章關鍵字

PUGCOOL wrote:
在別棟樓看到有人貼...(恕刪)




勞動契約的訂定是依照 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施行細則第二章,避免勞資爭議說清楚講明白,只是中小企業制度規章不健全,所以少有中小企業在簽訂勞動契約,但是用契約說清楚是比較好的!


這契約有部分違反勞動法令,不論是行政機關或是司法機關都會認定無效!

細節 我就不解釋了!

1.定期契約訂定長達2年.一定會被認定是不定期契約!

2.解除契約: 30日前告知..... 資遣費絕對不是這樣算,除非他是資遣費給了,再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3.每年一聘只適用公務人員的公務人員約聘法,一般企業適用勞基法,不能一年一聘,一定會當成不定期契約!


無效的契約不用怕! 簽了也是沒有效!
反而留下被裁罰的證據!!

小吹吹 wrote:
勞動契約的訂定是依...(恕刪)



收到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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