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完全沒有接觸過會計這個領域,
已經google過盡量去了解折讓單及營業稅背後的運作方式,
但現在碰到的案例,還是沒有辦法去思考背後邏輯及整個運作模式,
才想說要來會計版尋求協助,希望有版友能夠用很簡單的方法說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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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跟A廠商進貨一個產品105元(100+5進項稅額)
然後公司賣給門市的終端消費者300元(286+14銷項稅額)
因為現在碰到品質出問題,需要進行兩階段的退貨:庫存退貨及銷貨退款
分成兩部分說明,
1. 庫存退貨
假設庫存產品總共100瓶,退貨後開立「折讓單」,
又因為是庫存品,所以金額是用進貨價格,故折讓單是$105*100瓶=10500元
這個部分我可以理解,因為我們當初進價給廠商105,所以折讓也開105沒有問題。
2. 銷貨退款
另外一個階段則是消費者來門市退款的部份(憑空瓶、完整產品或發票購買記錄)
當初賣給消費者是300元/瓶,所以退款給消費者也當然是300元/瓶,
假設統計共100瓶需要去跟廠商索款,
會計單位說,會開立「折讓單或發票」給廠商,
金額則是300+15(5%的稅)=315,所以總額會是$315*100瓶=31500元。
這個地方我就不懂了QQ,為什麼這個部分開立折讓單要再額外加上5%的稅呢?
會計有跟我說了很多什麼稅是先繳給國稅局,什麼又拿回來,廠商可以抵扣等等
我完全聽不懂XDDDD,不知道有沒有人能簡單說明背後邏輯?
3. 關於第二部分退款,我之所以會寫「折讓單"或"發票」是因為...
本來會計是說我們要開發票(稅外加)去跟對方索賠,等於A廠商賠償一筆金額給我們
但A廠商不接受發票,只願意接受折讓單,
雖然會計說對公司來說,開發票、或開折讓都可以,對我們公司來說都沒差,
所以我好奇為什麼A廠商堅持只收折讓單,收發票跟收折讓單有差嗎?
感謝大家!!!
-->只有金額上的折抵沒有將貨退回>是"折讓">單子上不寫數量,只寫折扣的金額!!
有將貨退回+金額折抵>是"進(銷)貨退出(回)">單子上除了寫金額,也要寫退回的數量!!
但是市面上的進銷貨退回或折讓 單子都用同一張,所以是沒差!!
端看貨物是否有退回倉庫而定!!
1.跟廠商進貨-->進貨金額100+進項5 -->開立進退(折讓)單100+進項5-->單上要對應當初的進貨發票號碼
**所以代表該張發票金額最多只能退(折)100+稅5
2.客戶退款-->銷貨金額286+銷項14 -->開立銷退(折讓)單286+銷項14 -->單上要對應當初的銷貨發票號碼
**代表該張發票金額最多只能退(折)286+稅14
#如果要另外跟廠商索賠損失款項(要跟廠商協調索賠金額和請款方式):
(1)可以用開立發票跟廠商請索賠款-->收到廠商賠款-->公司認列其他收入(非營業)
(2)如果跟此廠商不只進這一批有問題的貨的話,有另一個不是很正統的方式(非合法)
-->看你們跟廠商敲定要賠償多少錢-->開立進貨退回(折讓)--> 單上不一定對應當初的銷貨發票號碼!!
ex:進貨發票A沒問題$1000/進貨發票B沒問題$5000/進貨發票C有問題$500
若決定索賠3000 -->折讓單上對應的折抵的發票號碼就不一定是發票A或B或c那幾張(夠扣就好!!)
可以開折讓單寫發票A 折$1000+發票B折$2000
也可以開折讓單寫折發票B $3000
因為就樓主所說的內容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所以只能簡單就一般遇到貨品有問題時的處理方式來回應!!
有些地方再跟您請教
「2.客戶退款-->銷貨金額286+銷項14 -->開立銷退(折讓)單286+銷項14 -->單上要對應當初的銷貨發票號碼
**代表該張發票金額最多只能退(折)286+稅14」
-->您說到這個部分,因為等於是我們銷貨給消費者,消費者要先退款,這個銷退折讓單,是不是要請消費者一一填寫+簽名的?
-->然後統計消費者整體的消費後,我們若要再去跟廠商索取這個300塊,公司會計說,可以開折讓單或發票都可以
而這邊的折讓單,又跟上面消費者填的折讓單,是兩回事嗎?
-->若開折讓單跟廠商請款,要找過去的進貨發票,是有規定多久前的發票才可以用嗎?
-->若是開立發票跟廠商請款,這個款項是否就不像開立折讓單一樣需要去要與過去進貨發票金額對沖?
謝謝!
charlene F wrote:
其實有點不懂樓主的...(恕刪)
(1)退款給消費者的時候請消費者在折讓單上一一簽名,一個消費者一張折讓單(一張單可以多填筆發票)
然後把其中2聯給消費者(折讓單有4聯/2聯給消費者/2聯留底報帳)
#題外話~~如果是當期的發票,可以直接把發票收回來作廢,不必開折讓單!!不然折讓單上都要請消費者簽名!!
(ex:現在11月份才開出的發票,在明年1/15要申報前,把發票拿回來作廢,就不必開折讓單!!但逾期已申報就無法這麼做!!)
(2)聽你的意思應該是指廠商願意賠償的金額標準是"你們退給消費者的金額"
所以廠商應該是要看你們到底總共退給消費者多少錢?!好做為他們賠給你的金額依據
(消費者簽的折讓單只是給廠商看,作為統計退款金額的證明依據而已)
基本上 你們給消費者簽的折讓單原本是無關的,跟"你們對廠商的發票或折讓單"這是二回事!!
(3)開折讓單跟廠商請款,要找過去的進貨發票,是有規定多久前的發票才可以用嗎?
->目前實務上我折讓到5年前的進貨發票都沒問題!!
至於稅法上有沒有明確年限規定,就要另外去查查~
(4)若是開立發票跟廠商請款,這個款項是否就不像開立折讓單一樣需要去要與過去進貨發票金額對沖?
->對!!你就開立一張發票跟廠商請款(還要考量營業稅5%的問題,所以賠償的款項金額要注意一下!!)
那就不需要跟折讓單一樣 有跟發票對沖的問題了!!!
->因為你這個狀況是"基於原始銷貨行為之衍生"所以需要開發票 要計營業稅
要考量這筆賠款的營業稅5%一樣是計入我們的銷項 是我們要繳的稅
這就會影響到我們跟廠商索賠時這5%由誰負擔的問題 而造成計算金額上的不同
->若是與銷貨無關的狀況 索賠則免開發票~我記得是這樣拉!!
#其他請專業人士修正及告知 > /// <
charlene F wrote:
基本上你可以把'跟...(恕刪)
C大,謝謝您!
1. 所以C大,我們給消費者簽的銷退折讓單,對於上游供應商來說只是一個證明而已?這張單子主要的用意是讓我們公司可以去跟國稅局退稅?
2. 接續(1),不管怎麼樣,我們接著還是要開一個完全獨立的折讓單給上游廠商?
3. C大,我們公司之所以沒有給消費者做銷退是因為,很多消費者會抱怨沒有發票,會在門市吵鬧,所以我們才只給收據而已,我也滿好奇的,之前很多食安事件的廠商,本來堅持說要有發票才可退款,後來上新聞後應該也有軟化,那這些沒有寫銷退單的款項,稅金是否就廠商自己吸收了?
4. 廠商的立場:只認定我們賠消費者多少錢(300$),他再補給我們(等於是我們先代付),而5%的營業稅,廠商認為是我們自己應該跟消費者簽銷退,然後進而去跟國稅局退款,而不是直接把當初300元中的14元稅金加諸在他們身上…
公司的立場:因為要做到每筆消費者都銷退有困難,因為很多消費者連憑空瓶都可以退了(這是廠商對外公佈的退貨政策,我們也依照辦理),造成我們無法做銷退,也因為這樣沒有辦法去跟國稅局要回稅金,所以才會覺得應該要跟廠商要回這14塊。
唉~~~僵持不下XD
5. 「開折讓單,就代表我們公司要去繳稅」這是今天聽到會計說的,有點不懂當中的邏輯???
6. 假設我們要廠商賠的金額是200瓶*$300=6萬元,若是我們用下筆訂單的貨款(10萬元)去抵的話,等於我們下筆訂單只需付4萬元,這樣廠商是開4萬的發票給我們?會計說,如果這樣,我們就不會有要負擔5%稅金的問題,但是這是建立在廠商沒有要我們開6萬元折讓單的立場,如果廠商還是要我們看6萬的折讓,就還是會回到5%稅金的問題,為什麼會有這兩種情況差異呀?可以不開折讓唷?
7. 假設索賠的6萬元,我們先開一個折讓,然後6W * 0.05=3000的稅金,是否可以再另外開一個折讓給對方?對方這個3000元可以折抵他的進項或銷項嗎?為什麼可以折抵呀?不懂中間運作的邏輯…..
謝謝!!
第2點
(銷項稅-銷項折讓)-(進項稅-進項折讓)=當期要繳的稅
當初賣給銷費者是300含稅,在售出時已經繳給國稅局5%稅$14,但因為銷費者沒有填寫折讓單,所以這5%的稅沒辦法向國稅局申請退回,而開折讓單是進項稅的減項,會讓你們可以抵的稅變少,所以會計認為廠商應該要吸收,所以300是單價不是含稅總價,但廠商認定是你們退多少他們吸收多少,這是雙方對賠償金額的認知有落差
第3點
折讓單性質分為2種1.退貨2.折讓
庫存退貨的部份屬於第1種,要跟當初進貨的發票相對應
賠償的部份應屬於進貨折讓,只需要找一張金額相同或高的發票做折抵即可
廠商收發票,他們的會計比較麻煩,要入費用然後再跟應收做沖銷,收折讓單就可以和銷收一起做帳
沒有不能只有不想
1. 請問開折讓,都一定是「進項稅的折讓」嗎?銷貨退回的折讓也是進項稅的減項?我以為只有進貨退回是進項稅的減項?
2. 可是我們第一點的退貨,會計說可以找過去的一筆、或一筆以上的金額去做折讓欸,因為有時候進貨退回的金額是大於一張訂單的發票。
3. C大,請問您說入「費用」,這個費用我很常聽到,是會計的專有說法嗎?費用=支出?還是收入也算一種費用?
4. 有點不懂,為什麼廠商收發票,他們要用"費用"跟"應收"沖銷,這個應收帳款是哪裡來的呢?
5. C大,請問若是公司開立折讓給上游廠商,今天聽到會計說,我們開折讓就代表我們要去國稅局繳稅,為什麼會這麼說?我無法抓到前後的邏輯QQ
謝謝!
ckseraph wrote:
關於第一點沒有任何...(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