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註冊發言...
前不久去面試了一家台商在香港的子公司的工作,
談得很不錯,直到人事跟我說因為辦香港工作簽證需要2~3個月的時間,
希望我可以先過去"支援",這段期間的薪水會是台灣這邊支付,
然後還會需要去深圳轉一下再回香港,等到簽證下來就會轉成local hire,
我當場很驚訝,所以很明確的再跟他們確認要我用觀光名義入境去支援嗎?
因為我總覺得這是違法....
總之我不想再談下去了,就回他們我要拿到工作簽證再去,我不想冒任何風險,
得到的回覆是他們到目前為止派去的台灣員工都沒有意見也都沒有發生問題,我是唯一有意見的...
我想知道的是像這樣用觀光名義入境香港"支援"然後才申請工作簽證的是少數個案,還是很普遍? 是違法還是走在法律模糊地帶?
根據現行入境條例和政策規定,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就業及工作,均須申領入境簽證/進入許可,方可來港。
根據「入境規例」第二條規定,以訪客身份在香港逗留的人士,是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因此,受僱來港工作人士都必須事先申請工作簽注。
獲准以訪客身份來港的申請人須受下列逗留條件所規限:
a. 申請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b. 申請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以及
c. 申請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一般而言,任何人士獲准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間,可進行以下商務活動: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檢驗貨物或監裝設備;參加展覽會、交易會(但並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解決索賠問題或者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參與短期研究會或其他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