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的狀況下
公司如果這樣做, 應該合法吧...
一周七天
1天例假
2天正常工時8小時
4天正常工時6小時、延長工時2小時(加班費1.33倍)
一周合計: 正常工時40小時、延長工時8小時(加班費1.33倍)
延長工時應該可以控制在一個月40小時以內
假設員工月薪24000元[換算時薪100元]
每月只要多給1320元加班費[延長工時40小時*時薪100元*(1-1.33倍)]
就可以達到周休一日~~
如果這樣做是合法的, 對資方來說是福利, 對勞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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