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舊公司財務狀況不穩常態性積欠員工薪資目前已申請離職但積欠的工資公司回復因公司帳戶目前被銀行假扣押暫時無法支付積欠薪資且不願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請問各位前輩我是否該向勞工局申訴??申訴是否會影響後續新公司工作??公司已被假扣押 申訴有用嗎>"<!
littlewarriors wrote:今年舊公司財務狀況...(恕刪) 申訴 不會影響新公司工作 請不要想太多台灣是民主國家 沒有那麼黑暗除非你找的新公司 跟舊公司有一點關西薪資領不到 恐怕就一定得檢舉才能合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如果還年輕 看到你也已經有新工作開不開 非自願性離職 是沒有差的!!要領補貼 可是要經過一段時間和政府單位謀合工作沒成功才有6成津貼可領!!
tsai5059999 wrote:開不開 非自願性離職 是沒有差的!!要領補貼 可是要經過一段時間和政府單位謀合工作沒成功才有6成津貼可領!! 當然有差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申請失業給付如果是公司主動資遣員工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向公司所在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局將針對離職事由向公司查證屬實後予以核發。
tsai5059999 wrote:拿到 非自願性離職 不適就馬上可領 津貼還要經過謀和工作請看清楚且 她是自願性離職!!不是稱到公司倒閉!! 請看清楚我的兩則回文再說吧沒差是你說的,不是我,事實上就是有差
第 1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所以算非自願離職 不過詳細的可以問勞工局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這個可以先做!! 之後就可以自動認定是非自願離職了!!上面那些就不評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