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舊公司財務狀況不穩
常態性積欠員工薪資
目前已申請離職
但積欠的工資
公司回復
因公司帳戶目前被銀行假扣押
暫時無法支付積欠薪資
且不願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各位前輩
我是否該向勞工局申訴??
申訴是否會影響後續新公司工作??
公司已被假扣押 申訴有用嗎>"<!
文章關鍵字
littlewarriors wrote:
今年舊公司財務狀況...(恕刪)


申訴 不會影響新公司工作 請不要想太多

台灣是民主國家 沒有那麼黑暗

除非你找的新公司 跟舊公司有一點關西

薪資領不到 恐怕就一定得檢舉

才能合法保障自己的權利!!

如果還年輕 看到你也已經有新工作

開不開 非自願性離職 是沒有差的!!

要領補貼 可是要經過一段時間和政府單位謀合工作沒成功

才有6成津貼可領!!
littlewarriors wrote:
目前已申請離職
.
.
且不願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你是自己申請離職(自願),不是被資遣(非自願)

公司本來就不應該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
tsai5059999 wrote:
開不開 非自願性離職 是沒有差的!!
要領補貼 可是要經過一段時間和政府單位謀合工作沒成功
才有6成津貼可領!!


當然有差

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是公司主動資遣員工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以向公司所在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局將針對離職事由向公司查證屬實後予以核發。
自己申請離職
跟非自願離職無關
當然不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積欠薪資就看資方..
拿不到的,大有人在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當然有差要有[非自...(恕刪)


拿到 非自願性離職 不適就馬上可領 津貼

還要經過謀和工作

請看清楚

且 她是自願性離職!!

不是稱到公司倒閉!!
tsai5059999 wrote:
拿到 非自願性離職 不適就馬上可領 津貼

還要經過謀和工作

請看清楚

且 她是自願性離職!!

不是稱到公司倒閉!!


請看清楚我的兩則回文再說吧


沒差是你說的,不是我,事實上就是有差

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請看清楚我的兩則回...(恕刪)


嗯嗯嗯 那還是針對版主問題去回答了

別亂放炮了!!

是我說的!!

你要龜毛 也幫不了版主!!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所以算非自願離職 不過詳細的可以問勞工局

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這個可以先做!! 之後就可以自動認定是非自願離職了!!

上面那些就不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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