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板上大大
小弟的親戚之前在一家電台上班,上班時間為晚上6點~早上8點,月休4天,薪水老闆只給約28K,今年因哥哥肝出問題,請了一段時間病假看病,後來就直接被資遣了,
想請問這樣的工時與薪資是否合法? 尤其換算下來一個月工作都超過350小時,每小時才值80元左右?
這是否算惡意資遣? 還是只要給足資遣費,不論甚麼原因都合法?
謝謝各位大大
最後仍希望有看到這一串討論的網友能想想,之後如果不幸遇到工時及資遣問題時(最好不要啦),可以保住自身權利,不要被資方吃死死的
謝謝
asperen wrote:
請教各位板上大大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