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到三個月離職了....
會離職原因是因為雇主欺騙說謊
剛開始會簽是因為喜愛這份行業
但在擬定合約時為了持續長久所以特別要求附件二第10條約定 (本店與xxx無任何關係,他本人也回絕對不會帶她來!!)
結果開店不到三個月就帶XXX來店裡XXX店裡說話,後來跟老闆說;老闆就回(合約第10條與XXX無任何關係,今天帶來是以朋友身份阿,來店裡工作是以駐店身份啊確實無關啊)合約上也沒說帶XXX來會怎樣啊!!!
當下聽了非常氣憤,怎麼會跟了這種老闆,於是不到三個月離職
要離職時老闆不斷威脅,離開了就不要在這行待了,離開了賠100萬給我,離開了不准在外創業,後來離開了要告給他告
(員工終止契約亦可分為不經預告及須經預告兩種,說明如下:
(一)不須經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覺得他違反了第一條
後來我跟其他同夥在外創業
在網路上PO了以前畫的圖做的作品但沒PO以前公司的LOGO
於是在最近收到傳票
違反著作權
請問我該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