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業務獎金與加班費計算 是否合理?

最近我們公司對於業務有一個很大的薪資策略調整

想問問大家覺得這樣是否合理。

我們業務職的薪資細項裡大致上有 基本底薪、業務獎金、績效獎金

我們每季都有還有一個紅利獎金【這是最大筆的】但我們從來沒有所謂的加班費

最近我們公司說業務的薪資結構會有所變化,本月四月我領到的薪資明細我發現

我司業務職的業務獎金全都不見了,全部都列為【加班費】請問這樣合理嗎?

加班費也沒有明細 但是他的算法我看起來就是業務獎金

業務獎金我們自己可以很精確的算得出來,

我們做業務很認命很清楚知道我們本來就沒有加班費,因為加班費自己也覺得超難算

如果真要換算時數下來 其實我們業務獎金是遠大於加班費,

但是現在公司內部業務也為了這個吵吵鬧鬧,我只是想知道這樣的調整-是否合理?



這就是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現法律規定須給加班費,但沒規定業務獎金如何發給。我想很單純--公司怕有人去檢舉未給付加班費,所以先如此安排。 不違法的。

程青蛙 wrote:
我們做業務很認命很清楚知道我們本來就沒有加班費,因為加班費自己也覺得超難算


你認命但是有人不認命阿
如果被檢舉怎麼辦
勞基法沒有規定要發獎金
但是有加班的話加班費一定要給
只要這筆改列為加班費的獎金
比你實際加班的錢多就不違法
沒什麼好吵的

哪天有人吵要加班費
那就依法回公司打卡然後換算金額
業務獎金砍掉還不是一樣的道理
但是你少了一個彈性
大大說得似乎都對.....上有對策下有對策...

只是很怕未來,公司計算的業務獎金有什麼變動

當業務提出質疑時,等等都拿那是加班費來搪塞我們...

沒違法也沒轍啦~
跟目前公司想要做的方式一樣耶
不過你們比較狠,業績獎整個變成加班費
好奇勞動局會怎樣看待
請大神幫忙回我的文
感謝

mdlan1 wrote:
跟目前公司想要做的...(恕刪)


勞基法沒有規定要給獎金,但有規定要給加班費

所以不給獎金不違法,不給加班費違法

勞工局沒辦法規定雇主要發獎金給員工,但員工有超時工作依規定就要給加班費

所以你認為勞工局會怎麼做?


另外不要搞錯了,勞資爭議是找各地勞工局,不是勞動部

勞動部是管勞工法令,執行者是勞工局。

就好像發生車禍事故是找各地交通隊,不是找交通部
跟我老闆一樣⋯不過他薪資條上寫的是銷售獎金 根本沒有加班費這點
只要領到手的錢是對的,管他用甚麼名目,到報稅那天,這些錢還不是都算薪資收入,一樣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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