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都說勞動部應該改名資方部,但是今天一篇"離職遇到不懂勞基法的老闆 無奈..."的文讓我覺得資方部工作有缺失啊,台灣勞工離職,今天說走就走,無提前預告居然沒有罰則.連越南這種共產國家,都還有規定,員工沒有按規定提早預告,要扣未滿預告期之薪水.所以說勞動部,失職了啊.
midnightages wrote:在台灣,都說勞動部...(恕刪) 若沒有牽涉到公司金錢業務及對公司有造成損失(公司能提出損失證據)頂多就礦職,扣錢但要看情形一般若是普通職員,經課以下,通常對公司不會有損失,公司沒有這個人無差,照常營運,勞基法,勞動部會對較有利於勞方之解釋,且對這種事提出訴訟只是浪費加良費而巳,通常敗居多或無傷大雅,浪費時間繞一圈不如好聚好散...
"連越南這種共產國家,都還有規定,員工沒有按規定提早預告,要扣未滿預告期之薪水."樓主有哪間公司是先付薪水給員工的?可以告訴我,我想去應徵。既然員工沒已按造勞基法規定預告離職,你可以根據這個狀況造成公司損失,扣除當月工作薪資,不就是一種懲罰。
small kim wrote:若沒有牽涉到公司金錢...(恕刪) 你應該沒看到昨天01的那篇文,當天突然離職,還嗆老闆不懂法,薪資還沒領到,就認定老闆有問題,準備要去申訴了.Drango wrote:"連越南這種共產國家...(恕刪) 越南規定,員工離職要提早預告,假設預告期15天,離職前5天才說,可以扣10天薪水,而台灣,員工無提早預告,並沒有罰則,老闆並不能扣薪.這跟是否有"法律規定罰則"有關,跟是否預付無關.
因為勞基法是用來保障勞工的,不是雇主所以光是勞基法第15條明文表示勞工離職應準用第16條這點,就已經證明臺灣的勞基法根本就背離了這個法律訂定的宗旨了一堆人說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雇主明目張膽違法的時候,怎麼沒來幹勦一下這老闆連道德的最底限都沒有勞基法針對違反第15條的勞工沒有罰則,不代表雇主沒有救濟管道,只不過如果當勞工未預告離直對企業造成實質損失時,必須從民事法庭上討回來。 而第15條的內容就給企業在爭取救濟時一個有力的立足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