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問千翔(怡盛)保全公司評價好不好??

最近我朋友找工作,主要找保全,警衛的工作
今天在1111上看到了千翔保全在徵保全,月薪27600~32000
請問千翔保全公司制度怎麼樣,評價如何呢?
有沒有什麼不好的地方,因為已經寄線上履歷了,所以有點急
文章關鍵字
找保全,警衛的工作,尤其要長期做的話,還是找中興吧。
至少有教育訓練,也不會東扣西扣一些有的沒的
你就自已GOOGLE一下千翔、怡盛二個關鍵字不就好了
基本上就是一家很大的保全公司。
保全的薪資其實都是照著最低基本時薪工資給的
薪水領的多就是加班加的多
沒什麼特別的
這份工作好不好只有看你的哨點而定
哨點爛,就再換一家。
超時、過勞死、高薪低報對保全來說都不是新鮮事!
保全薪資採時薪制,有做才有錢,休假不給錢,工時長、薪資低,沒有一般正職人員的年假、沒有年節慰問金、員工旅遊、沒有特休、沒有加班費、更沒有尾牙、更沒有年終獎金、更不可能調薪,不論是一例一休或週休二日或國訂假日還是增加特休也完全跟保全沒有任何關係,一律不適用,一天12小時,颱風天風雨無阻,工作也沒有保障隨時等著被開除,低薪資還要被保全公司抽成,又扣東扣西最後薪水所剩不多了,甚至被歧視,最後保全人員都忍氣吞聲(因為一般回應都是保全人員不適用 勞基法),如此保全人員辛苦工作下卻又無處伸張!!
勞基法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 37 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沒有加班費,保全員就用84-1條。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6786元)。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其薪水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核准工時) X(核准工時-每月正常工時)」,將法定單週40H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 個月,故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保全員240H工資不得低於21009+(21009/240)X(240-174)=26786元。基本工資為21,009元/月,換算時薪21009元/240時=87.54元,保全員月總工時若是288小時,超過的48H有包含加班費其算法(87.54元×4/3)×48小時=5603元,再加上26786元共32389元。

有一點要提醒的是有些保全公司會說以月薪計算,月休6天薪水32389元這要在當月是30天的月份才正確;因休6天做24天月總工時288H,若是31天的月份休6天還是領月薪32389元那一整年下來保全員是吃虧少領的;重點不在每月休幾天做幾天而是要以總工時計算薪水。如果真的要講天數那就以一個班12H來說,240H是20天,288H是24天。

保全員240H工資若低於26786元(288H低於32389元),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檢舉。

凡是公家機關發出的公文書及私人寄雙掛號者都會有送達證書,俗稱回條。郵政及保全法規都沒有規定保全員(警衛)有責任代收掛號信,郵差來社區照理講是要上樓一戶一戶按電鈴送信的,保全員代收是在幫忙郵差。在幫忙情況下,正常做法是整封留下來,住戶領信時撕下送達證書給他簽,蓋上收發章第二天交給郵差寄回原單位存檔。很多保全員或警衛會代為簽名這會害到自己,當住戶投訴沒有收到信,不管是真是假因送達證書上是保全員(警衛)簽收,住戶提告就出事會有刑事責任的(侵占罪及背信罪)。

當然有人會說有掛號包裹登記簿來證明住戶確實有收到信,法令並沒有規定登記簿要保留多久,用完是可以丟掉不留的,即使有留在出事時公司過河拆橋騙說丟掉,那保全員就欲哭無淚了。目前仍然有很多保全員(警衛)認為不會出事而在送達證書上代為簽收,最好都不要出事;要是有人刻意陷害那一定出事。本來就不是自己份內的工作卻攬過來代簽,小心夜路走多碰到鬼。有擔當的保全公司會明文規定禁止代簽,除了避開跟住戶勾結之嫌疑外,用意也是在保護員工避免出事。

另外,送達證書上面有三個欄位可勾選,分別是本人、同居人及受雇人。這裡同居人指的是同住的家人,受雇人是保全員或警衛。其實保全員(警衛)可勾選受雇人此欄後簽名,但前提是要住戶寫委託書授權保全員簽收;故這張委託書才是保全員(警衛)的保命符。話說回來,住戶領信除了在掛號包裹登記簿簽收外,請問於送達證書上再簽名有何困難?要是不簽那就表示不想領,信都不領當然就退回何必要受雇人簽收呢?故不必多此一舉寫委託書。

郵局有規定送達證書遺失郵差還要跑一趟找住戶補簽,因此郵差送掛號信到社區時希望保全員代簽馬上撕下帶走避免遺失。所以保全員代簽會爽到郵差,郵差才不管以後你會不會去坐牢。郵差送信來要保全員(警衛)代簽就請郵差自己簽;若不明理一直嚕嗦就上中華郵政網站寫信投訴,郵差會被處分。千萬不要跟郵差講拒收,否則住戶會怪你為什麼拒收呢?應該講住戶沒有寫委託書故不代簽,請他把信留下來給住戶簽,要是不留下來就他自己送去給住戶。
樓上C大說的有理,
雖然郵政法或任何法規沒有規定保全要幫忙代收掛號
但實務上我必須告訴各位,
懶的不是郵差,而是住戶
如果保全不代收,
依規定郵差在樓下按鈴住戶不下來收件
二次後郵差可徑行開招領單,
而開立招領單就表示住戶要自行去郵局或警局領件
對郵差而言他們是打打單據而已
但對住戶而言,他們會不會不爽??
不爽不是對郵差喔,而是他們花錢請保全
但卻要自已花時間去郵局領信
那要你保全公司幹什麼??
花錢是大爺,住戶不爽,
管委會就不爽,
你說你保全能幹的久嗎??
所以很多保全因為住戶太多
郵件量多就抱怨,而不願意幫郵差收信,
基本上,通常這個保全是不會做太久的,
(你能想像在郭台銘住的豪宅,保全說代收會有責任問題而拒絕代收嗎?)
保全跟郵差基本上就是水幫魚、魚幫水,好來好去
而且,通常年底的時候大樓保全還可能收到郵局投遞單位的小禮物
(如郵政寶寶或保溫杯之類的)

至於代收的法律責任問題
可以告訴各位
大樓簽收一定會蓋管委會的章+你保全的簽名
只要保全在後續交給住戶時,做好郵件簽收簿的簽收跟登記就好
住戶確實簽名領收,有憑有據你保全怎麼有事??
最怕就是那種跟住戶很好的保全便宜行事,
直接拿給住戶,事後住戶又不認帳的
怪誰???
laettner wrote:
大樓簽收一定會蓋管委會的章+你保全的簽名
只要保全在後續交給住戶時,做好郵件簽收簿的簽收跟登記就好
住戶確實簽名領收,有憑有據你保全怎麼有事??

我前面發言你沒有詳細看。前面有說:「有人會說有掛號包裹登記簿來證明住戶確實有收到信,法令並沒有規定登記簿要保留多久,用完是可以丟掉不留的,即使有留在出事時公司過河拆橋騙說丟掉,那保全員就欲哭無淚了……….. 要是有人刻意陷害那一定出事。」

假使法令有規定掛號包裹登記簿要保留一定期限譬如半年,那保全員(警衛) 就可以放心代簽送達證書。之後(半年內)要是住戶說沒有收到信而公司並沒有保存登記簿,那公司就有法律責任不是保全的事了。附帶一提,前面有提到刑事責任(侵占罪及背信罪) ,要是有人刻意陷害並不是要你去坐牢,去坐牢對他沒好處,而是要你拿錢出來和解。

laettner wrote:
如果保全不代收,
依規定郵差在樓下按鈴住戶不下來收件
二次後郵差可徑行開招領單,
而開立招領單就表示住戶要自行去郵局或警局領件
對郵差而言他們是打打單據而已
但對住戶而言,他們會不會不爽??
不爽不是對郵差喔,而是他們花錢請保全
但卻要自已花時間去郵局領信
那要你保全公司幹什麼??

你沒有弄懂什麼是送達證書(回條) 。我並沒有說保全員不能代收掛號信,而是不要代簽送達證書;請分清楚代收跟代簽的差別。請把前面我的發文整個看懂意思才發言。最後要講的是飯可以亂吃,但名字不要亂簽;否則出事就去坐牢。
沒超過40歲我真的不建議當保全,短期也不要超過三個月。保全公司其實都差不多爛,同事的素質大部分也都很差,保全公司的幹部也都很會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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