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朋友找工作,主要找保全,警衛的工作
今天在1111上看到了千翔保全在徵保全,月薪27600~32000
請問千翔保全公司制度怎麼樣,評價如何呢?
有沒有什麼不好的地方,因為已經寄線上履歷了,所以有點急
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沒有加班費,保全員就用84-1條。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6786元)。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其薪水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核准工時) X(核准工時-每月正常工時)」,將法定單週40H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 個月,故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保全員240H工資不得低於21009+(21009/240)X(240-174)=26786元。基本工資為21,009元/月,換算時薪21009元/240時=87.54元,保全員月總工時若是288小時,超過的48H有包含加班費其算法(87.54元×4/3)×48小時=5603元,再加上26786元共32389元。
有一點要提醒的是有些保全公司會說以月薪計算,月休6天薪水32389元這要在當月是30天的月份才正確;因休6天做24天月總工時288H,若是31天的月份休6天還是領月薪32389元那一整年下來保全員是吃虧少領的;重點不在每月休幾天做幾天而是要以總工時計算薪水。如果真的要講天數那就以一個班12H來說,240H是20天,288H是24天。
保全員240H工資若低於26786元(288H低於32389元),請上勞動部網站民意信箱寫信檢舉。
當然有人會說有掛號包裹登記簿來證明住戶確實有收到信,法令並沒有規定登記簿要保留多久,用完是可以丟掉不留的,即使有留在出事時公司過河拆橋騙說丟掉,那保全員就欲哭無淚了。目前仍然有很多保全員(警衛)認為不會出事而在送達證書上代為簽收,最好都不要出事;要是有人刻意陷害那一定出事。本來就不是自己份內的工作卻攬過來代簽,小心夜路走多碰到鬼。有擔當的保全公司會明文規定禁止代簽,除了避開跟住戶勾結之嫌疑外,用意也是在保護員工避免出事。
另外,送達證書上面有三個欄位可勾選,分別是本人、同居人及受雇人。這裡同居人指的是同住的家人,受雇人是保全員或警衛。其實保全員(警衛)可勾選受雇人此欄後簽名,但前提是要住戶寫委託書授權保全員簽收;故這張委託書才是保全員(警衛)的保命符。話說回來,住戶領信除了在掛號包裹登記簿簽收外,請問於送達證書上再簽名有何困難?要是不簽那就表示不想領,信都不領當然就退回何必要受雇人簽收呢?故不必多此一舉寫委託書。
郵局有規定送達證書遺失郵差還要跑一趟找住戶補簽,因此郵差送掛號信到社區時希望保全員代簽馬上撕下帶走避免遺失。所以保全員代簽會爽到郵差,郵差才不管以後你會不會去坐牢。郵差送信來要保全員(警衛)代簽就請郵差自己簽;若不明理一直嚕嗦就上中華郵政網站寫信投訴,郵差會被處分。千萬不要跟郵差講拒收,否則住戶會怪你為什麼拒收呢?應該講住戶沒有寫委託書故不代簽,請他把信留下來給住戶簽,要是不留下來就他自己送去給住戶。
雖然郵政法或任何法規沒有規定保全要幫忙代收掛號
但實務上我必須告訴各位,
懶的不是郵差,而是住戶
如果保全不代收,
依規定郵差在樓下按鈴住戶不下來收件
二次後郵差可徑行開招領單,
而開立招領單就表示住戶要自行去郵局或警局領件
對郵差而言他們是打打單據而已
但對住戶而言,他們會不會不爽??
不爽不是對郵差喔,而是他們花錢請保全
但卻要自已花時間去郵局領信
那要你保全公司幹什麼??
花錢是大爺,住戶不爽,
管委會就不爽,
你說你保全能幹的久嗎??
所以很多保全因為住戶太多
郵件量多就抱怨,而不願意幫郵差收信,
基本上,通常這個保全是不會做太久的,
(你能想像在郭台銘住的豪宅,保全說代收會有責任問題而拒絕代收嗎?)
保全跟郵差基本上就是水幫魚、魚幫水,好來好去
而且,通常年底的時候大樓保全還可能收到郵局投遞單位的小禮物
(如郵政寶寶或保溫杯之類的)
至於代收的法律責任問題
可以告訴各位
大樓簽收一定會蓋管委會的章+你保全的簽名
只要保全在後續交給住戶時,做好郵件簽收簿的簽收跟登記就好
住戶確實簽名領收,有憑有據你保全怎麼有事??
最怕就是那種跟住戶很好的保全便宜行事,
直接拿給住戶,事後住戶又不認帳的
怪誰???
laettner wrote:
大樓簽收一定會蓋管委會的章+你保全的簽名
只要保全在後續交給住戶時,做好郵件簽收簿的簽收跟登記就好
住戶確實簽名領收,有憑有據你保全怎麼有事??
我前面發言你沒有詳細看。前面有說:「有人會說有掛號包裹登記簿來證明住戶確實有收到信,法令並沒有規定登記簿要保留多久,用完是可以丟掉不留的,即使有留在出事時公司過河拆橋騙說丟掉,那保全員就欲哭無淚了……….. 要是有人刻意陷害那一定出事。」
假使法令有規定掛號包裹登記簿要保留一定期限譬如半年,那保全員(警衛) 就可以放心代簽送達證書。之後(半年內)要是住戶說沒有收到信而公司並沒有保存登記簿,那公司就有法律責任不是保全的事了。附帶一提,前面有提到刑事責任(侵占罪及背信罪) ,要是有人刻意陷害並不是要你去坐牢,去坐牢對他沒好處,而是要你拿錢出來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