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申請超過公司規定時間需繳交等比例薪水方能申請 (復職後發回)

請問各位學長姐

小妹最近剛生小baby, 產假是到4/25

因為公司是規定說育嬰假要在產假結束前20天以前要送件申請 (等於是我4/5前要申請)

但因為大家也知道... 如果沒有在產前處理好, 基本上等baby出來應該也是沒什麼時間了

稍早請問人事, 回覆我說因為我沒有在期限內申請完, 如果要請育嬰假要我先繳回這20天的薪資(4/5~4/25)

到時候復職會再發回來這筆錢… 原因是說我沒有事先通知 (但我明明產假前有去問過人事)

想請問大家說有一定規定要這樣嗎? 是因為各公司的規章導致還是??

因為我覺得怪怪的… 怎麼請個假還要先墊錢

請各位有經驗的爸媽解惑... 謝謝
勞基法沒有這個規定
只有您公司有
詳情可以打去勞保局問

但如果是大公司有規定
有簽約我就不知道了

小弟請育嬰假就知道回不去了
所以是做好換工作的打算請的
這時候小公司才會害怕勞基法
我連續請兩個寶,目前第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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