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8/28修正「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其中有一條修正四、明定聘僱人員改依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提繳勞退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目前我弟弟是約聘僱人員,採用離職儲金這修正是說可以選擇勞退新制,但不得再變更是嗎離職儲金與勞退新制,未來又是哪個會比較有利我基本google了一下離職儲金與勞退新制的差異但不是太懂
就你劃線的部分解釋一下。某甲在民國100年就是約僱人員(也就是修法前的約僱人員),本次修法後某甲要在107.7.1的三個月內決定,自7.1之後要選「舊制:儲金制」或「新制:改納勞退」。即然要選,接下來要做功課哪個比較優。順帶一提,某乙107.8.15才是約僱人員(修法後才僱用),機關自動幫某也納入勞退。權益比較,就自行參考FB上9.17那篇比較https://www.facebook.com/retire.moc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