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友,我日前有面試到一份工作,約定為3/4日到職,因HR有事先說明該公司試用期第一個月工作未足月的話,薪資會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也就是第一個月上班幾天就領幾天的薪水,假日不計薪。過了幾天我再問HR,因為我預定3/4到職,但3/1-3/3都是假日,所以薪資是領28天的薪資(扣掉3/1-3/3日)還是連3/4日後面的假日還有8天都不計薪,也就是20天的薪資,結果HR回答我只能領20天。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所以想問這樣該公司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如果違法的話,我就考慮不到職了。
我是月薪制的,底薪32500+1000全勤,試用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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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213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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