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版友,我日前有面試到一份工作,約定為3/4日到職,因HR有事先說明該公司試用期第一個月工作未足月的話,薪資會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也就是第一個月上班幾天就領幾天的薪水,假日不計薪。過了幾天我再問HR,因為我預定3/4到職,但3/1-3/3都是假日,所以薪資是領28天的薪資(扣掉3/1-3/3日)還是連3/4日後面的假日還有8天都不計薪,也就是20天的薪資,結果HR回答我只能領20天。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所以想問這樣該公司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如果違法的話,我就考慮不到職了。
我是月薪制的,底薪32500+1000全勤,試用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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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0958 wrote:
請問各位版友,我日...(恕刪)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16893&newreplyfNo=117235&vmode=all
參考一下律師說法
我碰過兩間都是

扣掉月初假日的

到職日後的假日有算薪水

但合不合法不知道
pau0958 wrote:
請問各位版友,我日前...(恕刪)


違不違法另外一回事

心裏覺得彆屈就不要去了,做起來心裡永遠有一股氣,做不久的

建議另外找工作吧!!

下次面試報到日記得講當月1號(非假日)

順手幫你看了一下日曆

4/1, 7/1, 8/1, 10/1, 11/1

cykuo919 wrote:
違不違法另外一回事...(恕刪)

你說的也沒錯,不過換個角度想,對方HR有先説,總比我做完一個月後與本身期望落差太大的好。
這樣是確定違法的唷!!
這樣是確定違法的唷!!
這樣是確定違法的唷!!


有疑問請打1955 勞工局

月薪制到職後的假日都應給薪。
pau0958 wrote:
請問各位版友,我日...(恕刪)

就先照公司囉
等6個月後不繼續聘用時再來舉發
我是覺得有事先說明了,違不違法我不知道,但不能接受就別去了吧
pau0958 wrote:
請問各位版友,我日...(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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