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與公司申請離職 ,與執行長確定30離職
也溝通過了 ,且簽名確認了
但單子上寫要依照老闆簽名後決定
但老闆又不常在 ,這週似乎也直接出差了
如果簽單後才叫我再重新算日期
有沒有什麼說法比較好

(已確定6/3新公司報到)

當初請執行長就是因為老闆太常不在公司了
業務都處理不了
有發離職通知給公司就行了吧

公司內部自已流程緩慢 那是他的事


yuimo54353 wrote:
已與公司申請離職 ...(恕刪)


已告知,業務交代清楚即可,簽名的要當存底,不然他可能會搞曠職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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