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違法加班費的計算基準(含勞健保、勞退都一樣標準)要用"常態性薪資",在勞基法沒有什麼底薪全薪,薪資就只有一個,就是常態性薪資一般業界慣用的底薪+津貼的模式,在勞基法裡不管津貼名目(伙食、交通、電話、住屋、領導、危險.....)通通都算在常態性薪資裡所以樓主的案例,加班費必須以底薪+全勤來計算證據留著,上勞工局討,保證討得回來
剛開始有週休二日時我們公司(已離職)是隔週休的方式所以有兩個週六上班,是要算加班費才對這公司也是,底薪22K+全勤3K+伙食津貼+車馬費 = 28K左右 (當年大概2009年)週六的加班費也都用底薪22K去算,好! 當時這些資訊不足,我就沒有多問重點來了!!!!!遲到的時候,超過10分鐘就要扣時薪這家老闆就用28K去換算時薪來扣,卻不是用22K來扣我還有問老闆怎是這樣的扣法,她裝死不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