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rtin wrote:
希望大家給我一些意見(恕刪)
等等,你需要瞭解一些法律,不要隨便答應雇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這裡的「復職」,在同法第3條第9款則規定了:「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所以雇主沒有上述合法的理由,在你申請復職時,是不能調動你的職務跟待遇的,因為你原先跟雇主的聘僱合約跟條件,就是你留停前的那份不變。
簡單講,只要不是上述這四個理由,無法讓你復職(回復原有職位),就應該辦理資遣,並且核算所有該給你的前。
法律上規定,雇主因為人力需求,在有人留停時,只能以暫時替代人力為優先,如果因為是專業性業務無法用替代人力取代,得另外聘請人,導致你復職時,無法回復原有職位,也不能強迫你調動職務,只能合法資遣你了。如果雇主說,我已經給你其他比較低的職務,是你自己不要的,請你自己辦離職,我們無法給你資遣費,那雇主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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