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問目前的狀況是老婆已請育嬰留職停薪(6成投保津貼那個),差不多快四個月了,但現在我想換工作的話,老婆能否繼續領到6成的津貼捏? 謝謝大家!
勞委會勞保局表示,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開辦至101年11月底止已3年半,總受惠人數達15萬2千餘人,總核付金額為128億7,838萬餘元,平均每件給付單價約1萬6千餘元,對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有實質助益。
勞委會勞保局在此特別提醒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符合法令規定,審慎辦理,如於請領津貼期間已提前復職或離職,即喪失請領資格,應主動告知勞委會勞保局,如未主動告知,致溢領津貼須追回,嚴重者如涉詐領情事,勞委會勞保局除按其領取的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外,涉及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空過緣分 wrote:
大家好,我想問目前的...(恕刪)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16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復依本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民眾如欲洽詢或瞭解相關事宜,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服務。
打去勞動部問問吧所謂“正當理由”是否包括轉職中的空窗期或可允許多長的空窗期
或最單純的方式等老婆請到第五個月再提離職,離職日押一個月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