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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B%B6%E6%A5%AD%E6%A2%9D%E6%AC%BE

立法院江惠貞、蔣乃辛及王育敏等多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相關規範進行增修,並於104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說明如下:

僱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

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
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僱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yaaaoo wrote:
離職前被公司要求簽下...(恕刪)


樓主職位是作業員還總經理?
leimi wrote:


樓主職位是作業員...(恕刪)

作業員
那家HR這麼天才
yaaaoo wrote:
作業員(恕刪)


作業員還有保密條款,公司也太天才

記者們快來跟風求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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