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跟新公司簽約111年1月1日開始到113年12月31日,總共3年,薪水12+1月
但是簽完合約後,公司說要拿回台北總公司用印,然後就沒然後了
每個月都在問哪時候要把合約給我們員工,但總是一直推託

最近公司又拿了一份新合約說要我們簽
契約時間從111年11月開始,有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沒年終
內容完全偏袒公司
甚至還有違反勞基法的條款 (離職交接,公司認定交接不完全會扣薪+留人)
合約條款最後一條還特別備註:本契約取代過去口頭或書面約定


我想請問公司這樣做有違反勞基法的哪些規定嗎?
是否能檢舉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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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s7956
結果還是要跑一趟阿...[orz]
moos7956 wrote:
去年底跟新公司簽約111...(恕刪)

1.勞基法裡面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妳來上班就是正職人員了
這只是公司拿來唬弄你要你認真上班的作法
因為很多新人進公司都只是觀望隨時會離職

2.勞基法本就沒規定年終這種東西
合約寫年終,基本視為無效
(因為年終就是爽他就給你不爽可以不用給)
如果合約寫的是保證一年多少月薪那才有效

所以你說的問題不存在提告爭議(因為年終本就隨公司意思)
至於試用期後調薪水
說白點就是公司覺得你表現好升你薪水
試用期只是個說法,勞基法內沒有試用期這套說法
moos7956
不是,公司是談年薪而不是月薪+年終,之前也有遇過年終事件,只要公司有答應且固定都有給年終,那年終就算是薪資的一部份,而不是獎金
驫騳馬
moos7956 那公司就是違法,但請問你有選擇權嗎?去檢舉對方也是叫你滾蛋不是?所以這題基本就是吞下去或滾蛋...有能力就快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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