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跟新公司簽約111年1月1日開始到113年12月31日,總共3年,薪水12+1月但是簽完合約後,公司說要拿回台北總公司用印,然後就沒然後了每個月都在問哪時候要把合約給我們員工,但總是一直推託最近公司又拿了一份新合約說要我們簽契約時間從111年11月開始,有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內沒年終內容完全偏袒公司甚至還有違反勞基法的條款 (離職交接,公司認定交接不完全會扣薪+留人)合約條款最後一條還特別備註:本契約取代過去口頭或書面約定我想請問公司這樣做有違反勞基法的哪些規定嗎?是否能檢舉或申訴
moos7956 wrote:去年底跟新公司簽約111...(恕刪) 1.勞基法裡面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妳來上班就是正職人員了這只是公司拿來唬弄你要你認真上班的作法因為很多新人進公司都只是觀望隨時會離職2.勞基法本就沒規定年終這種東西合約寫年終,基本視為無效(因為年終就是爽他就給你不爽可以不用給)如果合約寫的是保證一年多少月薪那才有效所以你說的問題不存在提告爭議(因為年終本就隨公司意思)至於試用期後調薪水說白點就是公司覺得你表現好升你薪水試用期只是個說法,勞基法內沒有試用期這套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