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薪水的公司名稱跟應徵的公司名稱不同?

情況是這樣的..
小弟的公司去年12月結束營業,公司分批資遣人,我是排在11月底走的
領了2個月的補助後應徵了一個工作,年後報到
查了一下公司沒什麼評價資料;公司網頁寫是代理日本的烤爐及一些料理器具之類的
有幾點覺得有點奇怪,除了面試完就直接錄取外
在講報到需要準備了資料時有說轉帳進來的公司名稱跟來面試的公司名稱會不同
這是中小型公司常看到的情況嗎?

補充一下 應徵的是該代理商公司的倉庫 不知道有沒有可能是這樣因而分成2個公司?辦公單位及現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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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這代表你的職位是合約人員、人力派遣或是臨時工。
vista96 wrote:
通常這代表你的職位是...(恕刪)


從台灣公司網查的許可證方面幾乎都是醫療用品、五金、日常用品批發零售之類的
沒有人力派遣方面的...
之所以想到這個問題是之前在某連鎖通訊行工作時偶而會幫出納匯款,也是經常拿幾十本存摺在那邊補
那時候有大概問過,回答是跟稅方面有關的樣子 如果是合約人員的話面試時應該會先說?
派遣公司跟用人公司不同

小公司代做分公司的僱用也有

你有勞動合約要看清楚細節

沒有勞動合約要索取

違法僱用要找勞動局
這要小心
Brian 168 wrote:
派遣公司跟用人公司不...(恕刪)


嗯嗯..報到時再看看有沒有合約..不過老實說做幾份工作公司有主動給合約的目前也只有2家...
剛剛看到有個業務分拆的說法 感覺有點接近..只是因為賣的產品內容感覺沒賺到那種程度
可能是營業額超過3000萬(書審與查帳之分),
為了避稅,
因此作帳分開成兩家公司出帳。

現在還會這樣搞的公司,
應該不用期待會正派經營。

這是納蘭的理解,
不一定為真。
有保勞健保,提撥,給特休,有領錢,一切勞基法走,我不會管那間公司轉給我的!有錢真香
ormorm wrote:
有保勞健保,提撥,給...(恕刪)


嗯嗯...GOOGLE了一下這樣搞法似乎台灣算常見的...
該有的都有就行了..
我以前工作的公司就是這樣,老闆用親戚當人頭另外開的公司,做的事情跟原公司完全一樣,後來才知道是為了投政府的標案才去搞好幾家不同名稱、地址跟負責人的公司,實際上員工上班的地點都只有在原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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