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果寫入 #勞動契約 的 #年終獎金 視為「 #工資 」,在資遣時,將求償未提撥 #勞退6% 的部分,你認為呢?可以嗎? #勞工權益 #勞基法----🤔勞工局的勞資會議之後,如果雇主仍堅持不承認寫在勞動契約中的年終獎金是工資,並且不願支付 等比例的年終獎金 及 年終獎金的勞退6%提撥,那就「先向勞保局檢舉 勞退提撥不足」、「向健保署檢舉 健保費提繳不足 放大追繳欠款及罰則」,「向勞工局檢舉 未給付工資」,並向「雇主求償5%的延遲給付利息」及 「訴訟相關費用」(如果真的走到訴訟),然後再召開法院的 勞動會議 調解,之後可能走法院的民事訴訟求償!你認為呢?
流風12 wrote:🤔Q...(恕刪) 只要是列為經常性薪資,那就應該要納入投保薪資計算提撥6%,如果被資遣,我是認為確實可以申訴這部份,但通常公司並不會把年終列為經常性薪資範圍,而是列入獎金範圍,所以得要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