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isan wrote:法律系畢業生學歷研究...(恕刪) 應該是有下列, 不得應考: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4條 "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2. 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因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有害於律師之信譽, 不得發給律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