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其他原因提出非自願離職與自願離職與公司資方申請提出服務證明需求(未來進修讀書使用),但是公司看法:因有其他考量提出沒有服務證明,只有在職證明或是離職證明擇一,勞工看法: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自請離職、被解僱等),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證明書應記載工作年資、職稱等事實,幫助勞工求職,若雇主違法拒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非必要不要開頭用法律提醒人資或主管有無較為圓滿用詞或對應方式)請求有經驗的先進分享相關經驗謝謝
附註:
1.
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無論自請離職、被解僱等),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此證明書應記載工作年資、職稱等事實,幫助勞工求職,若雇主違法拒絕,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非必要不要開頭用法律提醒人資或主管有無較為圓滿用詞或對應方式)
2.
爭議點「服務證明書」並未明確說明確切格式內容的問題所以服務證明能否包含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等同服務證明?有無相關範例可詢問
3.
不清楚勞資雙方可詢問相關單位是勞動基準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