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自摔,但還好沒有撞到他人或撞到其他東西,就是自己整個右半邊手腳挫傷以及輕微車損。(是平常上班的路線無誤,有確認過可以申請職災)
後續挫傷、韌帶受傷休養一週多,期間公司都有關心我的傷勢以及什麼時候可以重返復工,本來是雙方討論說好我隔天中午前給一個期限的假休假休養後再返工,但隔天我回應公司一個月的時間,公司卻要求我簽自願離職單,想請問我真的要簽嗎?
因為我其實並沒有覺得我的傷勢需要休到一個月,但我跟公司請一、兩週的病假(職災假)公司卻說這樣沒辦法安排,所以我才想說為了避免讓他一直擔心我狀況,直接請一個月他會不好比較好安排

也想請問各位,這樣的情況是沒辦法跟雇主談留職停薪的部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