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上班途中車禍 休養被要求離職



上班途中自摔,但還好沒有撞到他人或撞到其他東西,就是自己整個右半邊手腳挫傷以及輕微車損。(是平常上班的路線無誤,有確認過可以申請職災)
後續挫傷、韌帶受傷休養一週多,期間公司都有關心我的傷勢以及什麼時候可以重返復工,本來是雙方討論說好我隔天中午前給一個期限的假休假休養後再返工,但隔天我回應公司一個月的時間,公司卻要求我簽自願離職單,想請問我真的要簽嗎?
因為我其實並沒有覺得我的傷勢需要休到一個月,但我跟公司請一、兩週的病假(職災假)公司卻說這樣沒辦法安排,所以我才想說為了避免讓他一直擔心我狀況,直接請一個月他會不好比較好安排
也想請問各位,這樣的情況是沒辦法跟雇主談留職停薪的部分嗎
有沒有醫院裡開立的證明? 個人之前因為受傷,請醫院開立證明,醫生建議休息一個月,公司也是允許了。
請長假,如果有醫院開立的證明,公司依然要請員工離職,可以向勞動局申訴。
另外“ 非自願離職”,還可以領失業補助金。“ 自願離職 ”,是領不到失業補助金的,差很多。
好無情的公司

不然再協調一下看能不能改開
非自願離職書給你
蓉兒8157 wrote:
但我跟公司請一、兩週的病假(職災假)公司卻說這樣沒辦法安排

打電話問所在縣市勞工局
勞工局接受電話諮詢
這種小傷也要請假造成同事負擔,不想上班公司成全你剛好而已~
若要去勞工局申訴,第一件事就是準備證明文件,其由最重要的是醫院診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正本。而且診斷證明正本上一定要有醫師明文寫宜修養一個月。

若你的醫生沒有說你要修養一個月,那有幾種方式:
1. 換個醫生。
2. 請病假,勞基法未住院者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天;公傷病假不計入。但你每天都要生出一張就醫證明 (收據)。
3. 請事假;勞基法有 14 天。
4. 不想去上班,簽自願離職。

聽起來你沒住院也沒證明,事發當日若有就醫可以請病假,但隔日就開始算事假了。假設你沒有特休,而你又已休了一週多;你的事假 14 天可能已經快消耗光了。當然你可以跟公司協商請公司資遣而不是簽自願離職。

你的傷醫生沒有說你不能工作,但你想要在家等完全痊癒,是可以跟公司談留停;但留停不是公司一定要給的,法規是寫「得予留職停薪」。「得」在法律上是「有選擇的權利」,公司可以給或不給。

你這次我想已來不及,公司已經覺得你不適任了,最多就是拿資遣單。下次就算你走路要用拐扙,石膏比大腿粗,只要醫生沒有說你「宜修養」你就是要去公司打卡刷臉。其實去露個臉也沒有什麼壞處,真的很慘大家還是會互相幫忙給你你能做的事,但完全不去是絕對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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