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會造成今日那麼多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尤其老一輩的)
會有"不過就是一台機車,有那麼嚴重嗎?"的觀念
所以導致很多人完全不懂得尊重或愛惜別人的車
這一點從日常生活中就可以發現,像是暴力移車造成損傷等等
試想如果今天是買汽車,托運行(雖多為原廠)那邊敢馬虎?
因此這完全涉及道價值觀的問題,就連我洗個車都會被鄰居酸
鄰居:"弄那麼亮幹嘛?"
我們社區有一個小夥子,很喜歡停在大家公認比較好的位置上
別人停不到,摸摸鼻子就算了,他老兄竟使出大絕招,使用有如摩西過紅海般的魔法
將兩旁的車全部移開,沒辦法移就給其他的車玩親親,自己好停進去
重點是他會跟旁邊的車保持一定的距離= =,如果怎橋都沒位置就把別人的車拖出來
當然我曾是受害者,看過監視器以後告訴家人想告知對方注意一下,換來的也是
家人:"這又沒什麼,一點點刮傷而已"
我想說的就是有太多人太自私與不認為機車是多貴重的東西
所以才會導致今日的種種糾紛,如果真的要拖運的話我會選火車
但火車的缺點是不是每個地方都有,且也不是完全都沒損傷(可能我龜毛吧XD)
只是傷得沒那麼重,時間的話以我高雄到台中,下午之前寄隔天就可以到,還算快啦
不過有了火車托運的經驗後,我還是會選擇自己騎,雖然累但也挺有樂趣的(愛騎車)
補充:現在的許多好店,不都是因為對待別人的車像對待自己的車一樣細心,所以才紅的
至少我是這樣,會去的店一定是很細心處理車子的店,通常人也比較多
從文章出現的一開始,就在關注這篇了
就是想知道後續的發展如何,
因為本身也是計畫預計要買SUZUKI的車,所以對這篇特別注意
包括消費者被如何對待、賠償的處理、後續的善後、賣方的態度...等等
其實一樁買賣,賣方不應該只認為只要車子沒事地交給托運,就認為買賣已經完成了
而是從賣方出車→托運行→車子完整的到車主手中,這樣才是完整的交易完成才對
很顯然的,雙方的認知產生了落差
再來是兩位苦主對買車被托運,似乎不了解其中隱藏的風險危機,而賣方似乎未盡告知義務
或是用隱惡揚善的說法?例如:總統級的包裝。所以苦主的疑慮暫時消失
但是等到看到車子的外殼損傷,加上後續的細節部份不盡完全
例如:行照、保險證未隨車附上,平衡端子的MISS
那就真的讓原本期待的落差,變成更加嚴重的落差
後續的賠償方面,我認為程序拖太久了,會讓苦主的心情患得患失
若是兩造雙方加上托運行之間的聯絡賠償的過程中,有人再踢皮球的話
更會讓買車的苦主的心情更加煎熬
而且實在不應該讓車主自己面對托運行,應該賣方先賠償苦主,
再由賣方向托運行求償,畢竟托運是有保險的
加上此文的另一位賣方主角D網友的回文,大部份都想藉著文章說明賣方無法律責任
這方面引述我前面第二段說過的話,「一樁買賣,賣方不應該只認為只要車子沒事地交給托運,
就認為買賣已經完成了,而是從賣方出車→托運行→車子完整的到車主手中,
這樣才是完整的交易完成才對」
對因為相信賣方的消費者用這種說法來回應
就算真的無法律責任,但是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和社會規範,
那也只是令消費者認為只是這樣水準的服務品質,經驗到只是這樣水準的購買體驗罷了
顯然的,
這雙方的認知買賣間產生的落差,到了此文章發文後,還是依然存在著
不免令人懷疑,賠償給黑綠車主,是因為賣方自己本身願意負責,
還只是因為文章在網路上發表後,產生的其他壓力導致?
當然不論原因為何,還是對賣方願意賠償給黑綠車主的結果,表示肯定
最後,這篇文章一定能夠給想要跨縣市買車的消費者,
理解到購買之前自己先要考慮可能遇到的問題,特別是托運方面
真的是不可不慎阿!
adducul wrote:
其實一樁買賣,賣方不應該只認為只要車子沒事地交給托運,就認為買賣已經完成了
而是從賣方出車→托運行→車子完整的到車主手中,這樣才是完整的交易完成才對
中肯!
本人是黑橘車主
回覆一些問題
1.本人從01網站接觸該業務,洽談好價錢、改裝品項,之後就完全跟車行老闆聯繫匯款交車相關事宜,業代方面確實"完全沒有"事先告知我托運交車該注意什麼事(未交車當中於01的PM詢問本人皆有留存,大部分是詢問一些洗車、打蠟、改裝等事宜),更何況業代都說總統級的包裝了,還有什麼讓人不放心的?而在匯款後有撥電話跟老闆告知已匯款,然後跟老闆確定台南交車的車行與大概送達的日期,車子出事時,是本人第一時間撥打電話給台北車行老闆,他才告知不要簽收,是托運行的責任,他會幫忙請托運行賠償,以上特此澄清!
至於車子本人是完全沒看過,畢竟跨縣市就不可能再特地跑上去看,雖然曾想過特地上台北去洽談購車事宜(對於購車此事本人非常重視),但想說業務的言行讓人感覺到能夠信任、放心,所以便以匯款方式購車。
2.如果有仔細看完三個論壇每篇回覆的網友,相信應不難發現托運行與車行的線索,但本人與黑綠車主發文並沒有主動公開是因為就法律上而言:
1.店家沒有責任 2.由於黑綠車主家人已簽收,所以托運行也沒有責任 3. 黑橘未簽收、由托運行賠償(雖然前斜版尖端下方還是有小傷痕、這部分沒有賠償)
故就車子的賠償方面,的確是沒有異義的。(值得肯定的是,車行老闆願意就黑綠損害的部分自掏腰包賠償)
另外我與黑綠車主發文用意,本就不在於求償,文章裡沒有情緒性的謾罵、不實的指控、也沒有毀謗等情事!只是單純站在一個消費者的角度,提供自身經驗供網友參考,如此慘痛的經驗,有誰會想遇到?有誰會想要佔這樣子的"便宜"?
購車所有事項皆由車行全權處理(當然也包括托運部分),這方面車行也沒有主動提出是否要選擇其他方式運送,只說他們會用托運,也沒有告知是哪間托運行。在此情況之下,業務與車行雖然無法律責任,但可以說完全沒有責任嗎?這點本人持保留態度!
公道自在人心,本人就不再多贅述了!
dougmichelle2001 wrote:
今天若車主簽收時反應
車行絕對會幫忙向託運公司求償
但今天係因為車主當下已簽下受領單
這是託運公司之法律效力文件
其代表車主已完全檢查無誤後自行取領
依民法三五四條 三五六條 三七三條等規定受領後由受領人自行負責
故請問車行賠償車主到底是因法律規範或是為了表示負責呢...(恕刪)
民法373的危險負擔是指車子在運送過程中有滅失的情形吧?(這種情形只能算嗣後的物之瑕疵!)
而本件當事人雖然有簽收文件但是有馬上通知車行
可見簽收時未發現物有瑕疵, 因簽收受領單不代表明知物有瑕疵而受領!(至少這一點應該可以爭執)
且運送行亦承認是自己員工疏失(履行輔助人責任)而有可歸事由
依民法365仍得於期限內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是嗎
不過不管如何車行願意負責當然是最好(以上看看就好)因為法律來自人性,過於僵化操作,非立法者的初衷不是嗎?


(敬禮)
心就像被雷打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