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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
原本想買車的心
瞬間被潑了盆冷水
原來
啞哈哈的車以息火和發不動聞名

這樣退而求其次要買那牌的車啊?


沙克0222 wrote:
看到這篇原本想買車的...(恕刪)

當然是跳過國產車,直接去買進口車阿,車子不是買來修的

bear*2 wrote:
【花大錢買的車,騎不到40KM的車,引擎出了問題!我該怎麼辦?】


當然是找原購買車行處理、打客服尋求解套阿....SOP不就這樣

01是能幫你什麼? 運氣不好遇到瑕疵就"幾乎"像要失去理智一樣來放大山葉的品質檢視嗎?

山葉也只是將你視為個案處理而已...又不是重大瑕疵,換車不可能啦~還是照程序來處理吧

買第一批車總是要承擔白老鼠風險~還有人不知道嗎......(恕刪)


商人最愛你這種顧客

吃虧鼻子摸摸連靠腰都省了


NSRC wrote:
台灣機車沒有 換車和...(恕刪)


所以需要購買證明 以及送修紀錄
根據民法354條 ↓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民法358開始是需要以運送的方式到買方人手上,所以跟樓主不符,就不貼上來

另外 民法373的話是
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由引擎引發之危險,因該不能要買受人來承受負擔,引擎發生危險,可能會導致重大交通意外,所以樓主要積極去爭取換新車,或全額退費,加上因此而產生的額外負擔‧

民法部分轉載天秤座法律網
(現在什麼都要注意著作權,不能隨意轉載阿!!)
西米克 wrote:小弟也是身受其害老媽的
真假,只能說你比較衰因為台灣山葉這兩款熄火的案例算是極少數...
大部分都是五期新勁戰(幾個朋友同時牽的幾部四期噴射新勁戰都沒有熄火過,除了有人倒車發不動以外)
而我的RS ZERO牽了一年多都沒事
還是說我運氣比較好
lxugen suv 剛出來時,也是常出問題,引擊開一開就息火,
停在路上不動,原廠裕隆也沒有賠新車,也是修,
修不好,最多原價買回,那有可能換一台新車。

像這種問題,yamaha 也只是修理,找出原因,
最差條件,也只是照價買回,
要叫原廠換新車難,
沒前例,沒法條。

kiki5768 wrote:
lxugen suv...(恕刪)


如果可以照價買回,那麼再買一台新的,不也跟換新的一樣...0.0
超越現實X跨越領域
這只不過是一台切雞雞155罷了
祝大家年年都有頭香可以插!
遇到這種事也只能摸著鼻子回原廠了= =..
同意
組裝品質 真的很重要
同樣是作業流程 有人很隨便
能過就過
有些真的就很敬業
所以有一批好一批不好
我有做過流線動態
人實在很難掌握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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