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RC wrote:
台灣機車沒有 換車和...(恕刪)
所以需要購買證明 以及送修紀錄
根據民法354條 ↓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55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民法358開始是需要以運送的方式到買方人手上,所以跟樓主不符,就不貼上來
另外 民法373的話是
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由引擎引發之危險,因該不能要買受人來承受負擔,引擎發生危險,可能會導致重大交通意外,所以樓主要積極去爭取換新車,或全額退費,加上因此而產生的額外負擔‧
民法部分轉載天秤座法律網
(現在什麼都要注意著作權,不能隨意轉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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