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7083 wrote:沒想過要改耶!你覺得你沒影響別人...但別人覺得??沒違法...對阿~如果違法就不叫遊走法律邊緣了...就是沒違法才稱之為游走在法律邊緣!完全按照法規去製做?你確定嗎?還是只是法規沒提及不行而已...沒說到不代表就OK耶! 歡迎你用照度計來測驗有科學數據做根據OK了吧??一切比造國內最專業及最權威的ARTC驗燈光方法驗不過你再來跟我說遊走法律邊緣連法規都搞不清楚也沒看過 說人遊走法律邊緣...???一堆人在砲原PO的排氣管還真神都沒聽聲音就知道違規?耳朵都是分貝計?看的到的部分 防燙蓋 出口角度 都符合法規假設噪音也在規範內你是不是又要說遊走法律邊緣啊???
LRadiant wrote:因為法條是未依規定懸...(恕刪) 這個說的好...那怎麼判斷他不是放在規定位置?怎麼看 都是放在他原本該存在的位置?所以才會說判斷的基準點在那?是個三歲小孩都能說 阿 他沒依規定...?而規定位置怎麼又會有翹牌之說?真的...很有趣?這個有趣的法條搞得眾人百般說法.下個接棒~
smolerun wrote:整段影片看下來是是非...(恕刪) 可能閣下年紀輕有看過10多年前警察怎打飆車族的嗎?時速再高他還是長木棍直接把你撈下來!下來再捶一頓!現在變成不敢打了••••去怪那些立鳥法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