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過那種~~號稱全車完稅的~~被扣車後~~~如了快半年~~還要不回車的~!
還有樓主這樣的行為的確是已經觸犯--偽造文書的事實~!
我也看過~~放在機車行裏的無牌車...因為貼假牌~~被扣走的~~~
好的裝備讓你進天堂,壞的裝備讓你住病房
目前無牌車最好的用途就是去跑比賽
車價便宜,又沒有過戶問題
摔了也比較不會那麼痛
目前跑比賽的車手很多都是買無牌車去參賽
ZZR車系雖然年事高了~但是空力外型跟舒適的騎姿還是非常適合長途巡航阿~台灣真的是沒那緣分掛牌~
肥料掺了金坷拉,小麥畝產一千八~酒店用了金坷拉,恩公連打一千發~愛駒加了金坷拉,轉速也能一萬八
e55amgcayenne wrote:
算了吧 別在那邊自命清高了
只要被檢警知道的話一定就要辦到底的---你真的確定嘛?
哈 好傻好天真


我自命清高?就是因為有你這種心態的人所以覺得犯小錯沒什麼了不起?所以有人覺得在超商偷個東西是小錯、有人覺得用暴力跟同學要錢是小錯,有人覺得反正犯錯捐個錢就可以了事了,所以大家一直在犯小錯,而守法的人就一直被這些犯法的人傷害,就像是有人覺得在時速60km/h的路段開車開個100km/h,反正又沒死人有什麼了不起?所以一直犯小錯造成別人的不方便,因為是造成別人的不方便,不是造成你的不方便,所以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繼續保持這種心態吧?你也可以試試看跟樓主一樣的行為?然後自已打電話到警察局檢舉看看,看看警察會不會辦理?你既然覺得警察不會辦到底的話?你要不要試試看呢?看看是誰傻?誰天真?

對了,你可以試一下然後跟大家報告一下檢警單位是如何處理的?是不受理你的檢舉?還是檢查官決定處份不起訴?還是起訴?法官是判緩刑?還是判易科罰金?還是拘役?還是判幾年?只要受理你的檢舉就會出現這幾種情況,無論哪一種都是依法及職權在處理的?至於如果你白目不認錯的話看他們會不會辦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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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5amgcayenne wrote:
算了吧 別在那邊自...(恕刪)


社會的一些黑暗面 算是少數 大大也不要提的太明顯
沒家庭背景的會被公訴到脫褲子~~
也只能拿錢出來擺平

那位大大說的是很正面的事情
新聞也常在報導 殺人棄屍 以為沒人看到 都不會良心不安去自首
被抓到了才知道後悔 都太晚了~~

重點是樓主 把牌給拆了 用貨車送去給友人 這場可以散了~
fshiuanher wrote:
我自命清高?就是因為有你這種心態的人...(恕刪)


假如樓主的背景是xx世家.還是xx世家

還是後台很硬

你覺得勒?

好傻好天真
e55amgcayenne wrote:
假如樓主的背景是xx世家.還是xx世家
還是後台很硬
你覺得勒?
好傻好天真



一、要不要一次把假設給說完呀?不然這樣子沒完沒了!
二、只要願意花錢社會輿論及媒體的力量會促使檢警辦下去的!

既然可以假如的話,那我是否也可以假設檢警中有不畏權勢的人(新聞目前仍有報導有部份檢警不畏權貴堅持依法偵辦相關案件)堅持要辦到底呢?且有人關說就爆料媒體把阻礙的力量經由媒體給消除,那你覺得辦不辦得下去呢?

就像「二林小毅」說的:重點是樓主 把牌給拆了 用貨車送去給友人 這場可以散了~

你還要跟我討論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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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hiuanher wrote:
這場可以散了~...(恕刪)


不想散的人是你吧

我把我的觀點打出來

你不爽可以不要看
bmw525ise10257 wrote:
牌卸下來車子也要送友...(恕刪)

不要送朋友啦
我跟你買啦~~~
1萬含運
時西北齊,立紅竿賀甯蒙鴻察,吹西北嵐風。查曉理奇稀,歸稽齊紅柑。
這則新聞~~看看~~參考一下
(轉載至Motorcity)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24/78/1pouk.html

買日本組裝重機車竟然買到贓車!法官判賣家要賠買主。


李姓車友以10萬元向黃某購買1輛日本川崎牌900西西組裝重機車,不料上路後被警方查獲該車零件是日本贓車,車子不但被查扣還吃上刑事官司,李某向黃某求償,台南地院法官以黃某「不完全給付」為由,判處須還10萬元給李某,該案還可上訴。


李某向法官表示,他先前以10萬元向黃某買了1輛日本川崎牌900西西組裝重機車,黃某告訴他,該車與零件來源並無問題。不料,他騎車上路後,被警方查出該車零件是來自日本贓車,車子被扣不打緊,還被警方依收受贓物罪嫌查辦。


李某怒稱,他與賣方簽立讓渡契約時,賣方沒有誠信、未據實告知該車與零件來源,顯未履行讓渡契約的約定條件,因此要求賣方還10萬元,但賣方一直避不見面,他只好打求償官司。


賣車的黃某說,他不知道該車零件是日本贓車,與買方是有約定,若車子有問題,可聯絡賣方處理,但買方並未告訴他此事。


南院法官調出雙方讓渡證書,文中記載「如所賣是來歷不明或非法取得,概由賣方負法律責任,與買方無關」,且警方調查資料確認該車是贓車,賣方對買方的給付屬於「不完全給付」,依民法規定須還10萬元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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