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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配 wrote:
幸好還好沒被刷到,不...(恕刪)
如果用地下的標線來算,樓主的速度也不慢,是地上的標線速線以上
所以應該不是樓主速度上的問題,是對方行車有問題
超車端應該在左方,況且對方沒有打方向燈跨越車道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
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
、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
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
靠邊慢行。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
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
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
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
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
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
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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