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向,我方要直行 ,對方要轉彎,對方在我右前方慢車卻忽然打方向燈直接往左轉彎直接斜過去。
我看到對方打方向燈我就馬上緊急煞車,並閃躲,但有擦撞到,只是沒直接撞擊,然後我輪胎撞擊到對象的柱子。
根據交通法規第102條: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左轉必須30公尺以上打方向燈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 我很清楚看見他打方向燈後是從外邊斜切中間在斜切轉彎處 ##)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為什麼初判表會變成對方查無肇責!我並未注意前方車輛.. (對方雖在我前方但他在右側要左轉進左邊巷子必須禮讓左側直行車輛吧)
即便我今天超速了,但我又沒對方錯的多!
真該買一台行車記錄器................
連保險都沒買
網路上得知的消息花錢申請鑑定很高機率都是複製初判表終結案件。
修車修了兩萬多,難道就要自己全自認倒楣!?對方是有保第三責任險,現在連求賠償的機率都很低。而且我本來就沒想過要對對方獅子大開口,我只要求部分責任賠償,負擔我的損失,我也沒責怪對方,積極連絡,對方從頭到尾保持不理會的態度。
我連保險公司也是湊巧打對保險公司才連絡到,我跟對方要過,對方沒意思給我保險公司資料。
筆錄有說明對方打方向燈就轉彎了導致我急煞反應+閃躲,而撞到對象柱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