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遠通ETC,是採BOT 模式.
但又和高公局簽了份"ETC建置營運契約"
如果是屬於 "私法契約"
那契約目的就是追求私法利益為目的。
"ETC建置營運契約" , 是屬於" 行政契約呢??"??
還是屬於" 私法契約呢" ??
偽胖胖先生可以代回答嗎??
學界看法:有公法契約說,有私法契約說(似屬少數說)
立法理由:促參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令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之立法理由「明定投資契約屬民事契約之性質,與其訂定之原則及履行之方法」(法院以「立法理由率斷為民事契約,顯非妥適」為由不採)
2.就「ETC是採BOT模式.但又簽了份"ETC建置營運契約"」的說法,宜解為「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及甄選過程的結果所簽定,而契約的履行過程係採所謂BOT模式(B建置-O營運-T移轉)。
3.履行私法契約的目的未必只有追求私法利益,例如捐贈財產給公益團體。
4.簡單的說,ETC契約當事人係政府與廠商,契約目的在由廠商建置並營運電子方式來替代政府人工方式徵收通行費,並於營運期滿時轉移設施所有權予政府。不論ETC契約係公法或私法關係,用路人依公路法第24條及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之規定(該辦法第17條亦明文「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均須繳交性質屬於規費之通行費才能利用高速公路。就像你可以到超商或金融機構繳交相關稅費一樣,那只是一種繳費方式。
5.當然受委託辦理收費廠商所作的收費方法好不好,提供的收費設備及設施優不優,自有公評。惟不論ETC契約係公法或私法契約,契約規範的周全與彈性與否,雙方的履約態度與程度良窳,才是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