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letony wrote:同意,申請etag...(恕刪) 同意+1當初一大堆人反ETC時就說未來不會利用ETC來抓違規(管你是不是嚴重超速),現在裝的人多了就.....這政府跟集團說的話都不能聽
evadaniel0707 wrote:嚴重超速您的覺得是...(恕刪) 40 60 兩段法規有註明於(一般 快速道路)不是""個人覺得""問題喔嚴重超速: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例如,國道1號限速100公里,若測得行駛時速160公里,則表示超速60公里,將以嚴重超速來進行處罰。若兩輛以上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將處3萬元至9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行駛及吊銷駕照。
感謝政府新措施,請用力抓,大力抓一堆人超速危險駕駛,硬要擠小縫超車守法的駕駛還想平安回家反對新措施的人,不少是違規者政府只是保障守法用路人十分贊成政府用盡心思要避免大家晚七天到家如果不領情,就儘管去違規吧七天後,你家人會在家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