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19811014 wrote:很明顯多數人為了反對...(恕刪) 不是反對ETC制度而是反對遠通為什麼?因為從一開始的得標就有行賄和綁標的問題而且從OBU車上盒開始,高公局一再替遠通護航為了讓遠通達到使用率,不惜關閉人工收費道改為電子收費道..遠通被裁罰,高公局還出來緩頰...遠通投標的是紅外線感應式電子收費現在改採微波感應式收費,和得標技術不同,明顯有違約事實這些都是讓大家對遠通反感的地方吧
這是假議題,吵心酸的。如果這個政府真的有GUTS,老早就撤銷遠通的得標資格了,還讓它蓋到完咧。現在硬體都好了,你說要收回國有,先不提重新發包有沒有廠商要接。遠通光打行政訴訟就可以玩死一票事務官,政務官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了,後面誰要收?就算遠通做的再濫,還是不會改變它要經營20年的事實。這個政府沒有人有那種肩膀扛的,哪個官敢動遠通?局長?部長層級?部長像免洗筷一樣,你敢就拉你下來。上電視喊喊不算,有什麼本事叫人家繳?既然不敢收回,那是要扣保證金?那才多少錢阿?那是假扣押?玩得起嗎?這遊戲多好玩你看看,徐東東才不怕咧。
怪怪的合約,應該是假如現在有550萬輛車,一定要有裝E TAG325萬台(60%),這個合約才成立,才算不違約!應該不是用退裝計算才對!那現在真的有325萬台裝了E TAG 真懷疑?哪有用裝了再退裝計算!
pondodo wrote:昨天政論節目(年代追...(恕刪) 「失敗」不代表「收歸國有」。交通部要先依合約就驗收延宕部分開罰,等到罰金累積到總工程款 20% 就可以要求解約。然後交通部要到行政法院打官司要求解約,再到民事法院打官司要求解決財產歸屬問題。這是前朝某位搖旗吶喊人士出任公共工程委員會時代制定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範。現在是中華民國 103 年,不是清嘉慶 4 年,不是你說抄家就抄家。法治保障你的權利與自由,同樣也保障你討厭的人的權利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