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先生 您好:
這是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陳情信件回覆通知函,感謝您使用本民意信箱。
本郵件由發信系統自動寄出,請勿直接回覆,如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至【局長信箱】
對於您一篇主旨為「遠通未達使用率一案」之陳情信件,本局回覆如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發文字號:業字第1000021394號
承辦人:丁亮儒
電話:(02)29096141#2419
傳真:(02)29097421
電子信箱:liang711@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針對遠通電收公司推出免費eTag(新版OBU)整體解決方案所提之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端致本局局長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二、 ETC契約規定於廠商發生違約事項改善未果,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其主要目的係希望督促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具體且有效之改善方案,努力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目標。因此只要建置營運公司提出可行之改善 方案,且額外投入成本已遠高於本局之裁罰金額,即已達到與裁罰相同目的,故可視為裁罰之另一種方式。
三、 本次遠通電收公司提出之整體解決方案可使用路人於實施計程收費前免費取得eTag(新型OBU),初步評估對利用率提升應有相當大之助益,且換裝新版OBU及執行整體解決方案所增加之成本,已超出預估之裁罰金額,故本局現階段雖暫不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但仍將依據契約規定進行檢核,並另設定檢核點,若該公司仍未能達成本局所設定之檢核目標,即追溯自100年4月15日起算,每日處以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非因遠通電收公司提出改善方案,即不予處罰。
四、 依據ETC案契約規定,在確保用 路人權益之前提下,為提供用路人更便利或更先進之電子收費服務,於營運期間內應允許建置營運公司隨著科技之演進,可採用其他電子收費技術。但所增加或變更的電子收費系統仍需經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規範。因此,於ETC契約並未禁止廠商更換其原所採用之電子收費技術。
五、 若遠通電收公司於100年12月底無法完成高速公路全線eTag系統建置及相關檢核目標,本局將依契約規定辦理,並將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算,處以每日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另遠通電收公司若於101年6月無法達契約規範利用率目標,本局自當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六、 102年高速公 路轉換進入計程電子收費為政府既定之政策,本局均依照契約及相關法令秉公辦理,善盡監督責任,並無違反契約或法令規定情事。
正本:XXX 君、YYY 君、YYY 君、AAA 君、BBB 君、CCC 君、DDD 君、EEE 君、FFF 君、GGG 君、HHH 君、III 君、JJJ 君、KKK 君、LLL 君、MMM 君、NNN 君(請分繕)
副本:
也看到了政府公部門制式官話的回應
讓我不禁想起以前當兵時的中將司令的做法
小弟當兵時在特種部隊
一般人認為最操的地方
一到司令部
司令一定召見
發給司令名片,心輔官名片
並且要求當兵期間要隨身攜帶隨時抽查(含掛號郵資)
重點來了
只要有發生不當管教事件
寫信給司令
司令一定親自打開信封閱讀信件內容
交代軍官一周內限期完成調查報告
而且
司令拆信的同時
申訴者立即調單位由司令代管
如果調查屬實(有被不當管教)
司令底下單位自選,司令保證不會秋後算帳,一定平安退伍
但是如果誣告...先關緊閉再回原單位
以上有親眼看到隔壁連發生過申訴
司令真得是說到做到
我要說得是
重點在主官~也就是總統
肯不肯做敢不敢做
這個明明是有很大的黑幕
為什麼沒有人肯調查
我是對政府很灰心只會講一些官話
不管什麼黨都一樣
如果有擔當限期完成調查報告
不過還是支持版上的大大
反對不公不義的ETC
ibmcheng wrote:
高公局回覆了,但是回...(恕刪)
四、依據ETC案契約規定,在確保用 路人權益之前提下,為提供用路人更便利或更先進之電子收費服務,於營運期間內應允許建置營運公司隨著科技之演進,可採用其他電子收費技術。但所增加或變更的電子收費系統仍需經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規範。因此,於ETC契約並未禁止廠商更換其原所採用之電子收費技術。
哇!!
那當初的標案,決定的關鍵根本就是公司,而不是技術呀!!
ETC契約並未禁止廠商更換其原所採用之電子收費技術。
ETC契約並未禁止廠商更換其原所採用之電子收費技術。
ETC契約並未禁止廠商更換其原所採用之電子收費技術。
ETC契約並未禁止廠商更換其原所採用之電子收費技術。
那就算當初遠通是微波~另一家是IR
得標的應該也是............
D40 + 18-55 + SB400 = 拍拍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