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週五打了一通電話到高工局要明細及照片被用個資法搪塞打回票後,我不死心決定繼續當刁民爭取我的權
益,昨天又打了一通電話到1968轉高工局繼續為了我的明細跟照片努力,不過這一次學乖了,仔細的看完樓主
所提供的資料記住了承辦人的分機,再次去電,經過一段時間等待終於有人接電話了,說明來意後,不意外的
還是又用各資法搪塞我,這時的我就說:已經有人用一通電話,透過你們高工局業務組取得免費的資料和照片
了,為什麼他行我不行呢?!高工局這一次也是有備而來,(可能這幾天看過這一篇知道用這個方式可以取得
資料的人不停的打電話去煩他們),回我說:先生你的那個例子是個案,那是錯誤的例子,是不該發生的,我
們已經有再次告誡組內同仁不可如此處理了,所以可能要麻煩您到遠通去版裡調閱的手續!!!!!
這時的我真的有一點火了,但還是和顏悅色地回說,為何都是非ETC用戶,也都是中華民國的用路人,為何他行
拿得到我卻要被拒於門外?!
這位承辦人員說出了這一篇文章的重點!!!!!!!!!!
他說:先生,那位拿到明細的先生是謊稱說他是書記官因辦案需要急需此一資料我們才提供的,他是用騙的,
先生難道你也要跟他一樣當一個說謊的人嗎?!
此時我也就回說:司法單位要辦案會行文吧?!為何你要相信他呢?!
承辦人員回說:他就說他很急啊!!!!!!!!!!!!!所以先生我們不會再被騙了,只靠一通電話就要
我們相信你是車主,這有個資法的規範我們真的不能就此提供,所以現在只有兩條路,一是至遠通申請,如果
您真的要高工局提供的話麻煩您到高工局"臨櫃"辦理!!!!!
這時的我真的不想再跟他囉唆下去了,直接就說你幫我轉分機2477吧!!!我直接跟提供的先生對話!!!!
承辦人員這時回說:我就是分機2477!!!!!!!!!
原來他就是所謂被版主“騙”的苦主!!!!!!!!!!!!!!!
以上是昨天通話的重點摘要,各位前輩先進,大家可以集思廣益一下該如何對付這樣的公務員嗎?!
分機2477的承辦人員是一問呂姓的公務員!!!
Anderson Lee wrote:
我只能說事情的發展愈來愈好玩了!!!
繼上週五打了一通電話到高工局要明細及照片被用個資法搪塞打回票後,我不死心決定繼續當刁民爭取我的權
益,昨天又打了一通電話到1968轉高工局繼續為了我的明細跟照片努力,不過這一次學乖了,仔細的看完樓主
所提供的資料記住了承辦人的分機,再次去電,經過一段時間等待終於有人接電話了,說明來意後,不意外的
還是又用各資法搪塞我,這時的我就說:已經有人用一通電話,透過你們高工局業務組取得免費的資料和照片
了,為什麼他行我不行呢?!高工局這一次也是有備而來,(可能這幾天看過這一篇知道用這個方式可以取得
資料的人不停的打電話去煩他們),回我說:先生你的那個例子是個案,那是錯誤的例子,是不該發生的,我
們已經有再次告誡組內同仁不可如此處理了,所以可能要麻煩您到遠通去版裡調閱的手續!!!!!
這時的我真的有一點火了,但還是和顏悅色地回說,為何都是非ETC用戶,也都是中華民國的用路人,為何他行
拿得到我卻要被拒於門外?!
這位承辦人員說出了這一篇文章的重點!!!!!!!!!!
他說:先生,那位拿到明細的先生是謊稱說他是書記官因辦案需要急需此一資料我們才提供的,他是用騙的,
先生難道你也要跟他一樣當一個說謊的人嗎?!
此時我也就回說:司法單位要辦案會行文吧?!為何你要相信他呢?!
承辦人員回說:他就說他很急啊!!!!!!!!!!!!!所以先生我們不會再被騙了,只靠一通電話就要
我們相信你是車主,這有個資法的規範我們真的不能就此提供,所以現在只有兩條路,一是至遠通申請,如果
您真的要高工局提供的話麻煩您到高工局"臨櫃"辦理!!!!!
這時的我真的不想再跟他囉唆下去了,直接就說你幫我轉分機2477吧!!!我直接跟提供的先生對話!!!!
承辦人員這時回說:我就是分機2477!!!!!!!!!
原來他就是所謂被版主“騙”的苦主!!!!!!!!!!!!!!!
以上是昨天通話的重點摘要,各位前輩先進,大家可以集思廣益一下該如何對付這樣的公務員嗎?!
分機2477的承辦人員是一問呂姓的公務員!!!(恕刪)
lan14 wrote:好興奮好興奮啊!!
如果樓主的身分真的是...(恕刪)




Anderson Lee wrote:
我只能說事情的發展愈來愈好玩了!!...(恕刪)
以上是昨天通話的重點摘要,各位前輩先進,大家可以集思廣益一下該如何對付這樣的公務員嗎?!
小弟建議一個方案.
直接打1968 詢問 任何一個承辦人員.
為何未依法提供 雙掛號 的通行明細....
重點
a. 請全程錄音.
b. 開頭就跟承辦人員說明有錄音.用意為保障對方以及自己.
c. 引用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法條內容..
第十四條 第二項
(第一項)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第二項)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讓
1.詢問何人失職違法未依法提供 "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
2.何處可以依法舉發 違法失職人員.
3.現在民眾洽詢.所以該回覆公務員將為第一舉發人.(以服務編號)
4.錄音內容將為舉發證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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