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那個光 wrote:看來不是正式合約,但...(恕刪) 就現實而言合約不是單方面認定就可以的你認定是屬重大違約,但對方未必認同依保障遠通利益ETC合約遠通可以申請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別忘了協調委員會有一半是遠通人馬因為當初簽署的合約附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條規定委員會的組成是由甲方及乙方分別推薦相同人數且經對方同意之委員,再由雙方共同另外推薦一名主任委員」,其實最快方式就是立委提案修改法令廢ETC BOT案只不過要賠償遠通損失及交接過渡期的混亂起碼被遠通再賺十幾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