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chuman wrote:
五年? 熱感應紙我看要半個月都有難度 還五年... 微


這樣一年半載後才能繼續惡搞老百姓啊...
譬如假裝資料遺損再來重複催繳...
到時拿不出繳費憑證、家庭失和是你家的事...
保存.....5年.....

這是.....笑話....推拖....擺爛....

保存.....5年.....

離譜....

現在買東西:上網登錄...不要說5年,5星期都找不到了....

一個月沒繳錢....斷話,斷電,,,,,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保存五年!?法官是住在外星球嗎!?
最好當他老爸車子也發生一樣的事情時 他還能做出這種判決
法律應該保護的是弱勢消費者而不是大財團

亨利大師 wrote:
保存五年!?法官是住...(恕刪)


你是忘了你住在台灣嗎?
這新聞不是在告訴你遠通有多爛

是在告訴你 遠通有多神通廣大 賤民千萬別與財團鬥!!

有損失是事實 實際得到的賠償是心理上的 外加100塊台幣

法官不懂嗎?? 不 這些人是超懂!!

故意給你一個比網路貼文工讀生薪水還要低的賠償金~

讓你跑法院跑到半死~

目的就是要民眾別與遠通爭權益..

遠通也樂的把這當新聞讓大家看~~

權益受損?賤民還是認命先!!



lan14 wrote:
這幾句話一起看......(恕刪)



[法官審酌,根據財政部規定,交易憑證和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認為張男對於繳費憑證應盡保管責任,且張男即便因此鬧得家庭失和,也非遠通電收人員的疏失,]


{根據財政部規定,交易憑證和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遠通電收對繳費憑證應盡保管責任}這也成立,遠通帳目不清卻沒有責任?

jhu88 wrote:
[法官審酌,根據財政...(恕刪)


你說對了!保管責任是雙方互負義務,即雙方都可證明.

如果自己的繳費單據不見了,只要知道發生期間,都可請求法官調查命對造找出證明資料!
如果對造查無資料,那就死無對證,要認栽!
依本案例,該男應請求法官要求遠通電收提供一期間的交易資料以查證.(車號,車主ID是銷帳證明)
顯然該男無此要求,至於引起家庭失和的關連性主因,則有點牽強,況損失證明要明確發生,才能請求!
以上.


df900056 wrote:
你說對了!保管責任是...(恕刪)



民眾後來是有找出憑據來的,只是法官的理由真的是不合邏輯。

array5438 wrote:
補充最新新聞...該案遠通判罰3000定讞


3000本來就是遠通提的...
整個都照遠通劇本走...沒啥好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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