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chuman wrote:五年? 熱感應紙我看要半個月都有難度 還五年... 微 這樣一年半載後才能繼續惡搞老百姓啊...譬如假裝資料遺損再來重複催繳...到時拿不出繳費憑證、家庭失和是你家的事...
保存.....5年.....這是.....笑話....推拖....擺爛....保存.....5年.....離譜....現在買東西:上網登錄...不要說5年,5星期都找不到了....一個月沒繳錢....斷話,斷電,,,,,
這新聞不是在告訴你遠通有多爛是在告訴你 遠通有多神通廣大 賤民千萬別與財團鬥!!有損失是事實 實際得到的賠償是心理上的 外加100塊台幣法官不懂嗎?? 不 這些人是超懂!!故意給你一個比網路貼文工讀生薪水還要低的賠償金~讓你跑法院跑到半死~目的就是要民眾別與遠通爭權益..遠通也樂的把這當新聞讓大家看~~權益受損?賤民還是認命先!!
lan14 wrote:這幾句話一起看......(恕刪) [法官審酌,根據財政部規定,交易憑證和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認為張男對於繳費憑證應盡保管責任,且張男即便因此鬧得家庭失和,也非遠通電收人員的疏失,]{根據財政部規定,交易憑證和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遠通電收對繳費憑證應盡保管責任}這也成立,遠通帳目不清卻沒有責任?
jhu88 wrote:[法官審酌,根據財政...(恕刪) 你說對了!保管責任是雙方互負義務,即雙方都可證明.如果自己的繳費單據不見了,只要知道發生期間,都可請求法官調查命對造找出證明資料!如果對造查無資料,那就死無對證,要認栽!依本案例,該男應請求法官要求遠通電收提供一期間的交易資料以查證.(車號,車主ID是銷帳證明)顯然該男無此要求,至於引起家庭失和的關連性主因,則有點牽強,況損失證明要明確發生,才能請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