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5438 wrote:今天28號了...明天應該又是猴戲...頭七完了再做二七....高公局阿...真是........ 該不會二七做完又得等三七...然後一直做到滿七(七七)???滿七以後是不是直接拖去埋了???
array5438 wrote:今天28號了...明天應該又是猴戲...頭七完了再做二七....高公局阿...真是........ 今天已經是7月30日了...怎麼沒有任何後續報導???湯圓都搓好了嗎???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30日電)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今天表示,遠通電收未如期完成收費員轉置,限期改善仍有缺失,決定開罰新台幣450萬元哄大家開心的吧??????????????????---收到錢再說吧----- 順便以前的"N" 億一起要吧?老梗了....
XL3TP6 wrote:(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30日電)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今天表示,遠通電收未如期完成收費員轉置,限期改善仍有缺失,決定開罰新台幣450萬元哄大家開心的吧??????????????????---收到錢再說吧----- 順便以前的"N" 億一起要吧?老梗了.... 古有明訓:債多不愁...幾億罰款都不鳥了...徐大老闆會理這種小錢嗎???會不會等他入土為安都還收不到???
跟四億比起來這根本小錢 我要是徐老闆我就繳了欸 但說真的一封信要450萬 也很誇張又不是說還有300位都沒有轉置完成照這種邏輯300位沒有轉置完成跟一封信沒有送到的懲罰根本一樣這中間的邏輯..... 呵呵
XL3TP6 wrote:(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恕刪) 這只是幌子....1. 只有處罰 7/21 ~ 7/29 共計9天的 50萬....應該是要由 1/1 ~ 7/29 共計 210 天 *50萬 = 1億零五百萬 元(實際違約日期)2. 沒有媒合的收費員...是否能得到解決...沒有任何交代...3. 遠通當然會在找 "內訂"的 委員會 協商....拒繳罰款.謝謝==============================================================================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3&p=5522遠通公司辦理收費員轉置逾期完成違約改善高公局依契約處以懲罰性違約金高公局表示:針對遠通公司未於今(103)年6月30日前完成轉置,高公局給予遠通公司缺失、違約通知,並限期於7月28日前應完成違約改善:經檢核遠通公司所提違約改善資料,該公司逾期於7月29日始完成改善,高公局將依契約規定自遠通公司7月21日收受違約通知書之日起至7月29日共9日,按日處以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共計新台幣450萬元。遠通公司辦理收費員轉置違約改善檢核情形高公局說明:高公局限期遠通公司7月28日完成違約改善應達之標準,如下:一、 針對6月28日寄送之200位收費員、7月14日寄送之172位收費員、7月16日寄送之12位收費員,應取得送達證明文件。二、 針對6月26日寄送之任用通知書有16位收費員願意接受,對此16人重新寄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並提送達證明文件;或取得該收費員對重新寄發任用通知書內容知悉之證明文件。三、 針對有1位收費員願意接受遠通公司工作,其在回覆函書明預計於104年年底開始上班時間之敘述,遠通公司應提出進一步明確處理之證明文件。高公局為求慎重處理遠通公司7月28日違約改善情形,除由高公局相關單位進行檢核外,並由外聘專家、學者組成之「職缺檢核小組」進行檢核及複核。檢核結果發現:遠通公司在7月14日寄送之172位收費員中有一位收費員並未提送任用通知書補充說明之證明文件,經高公局查證後係遲至7月29日下午才送達。經高公局法律顧問及職缺檢核小組認為雖已完成送達,但已逾7月28日違約改善期限,認定屬違約逾期才改善完成,應依契約22.3.2處以懲罰性違約金。高公局表示:契約22.3.2 規定「自乙方收受甲方書面改善通知之時起,按日處以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善或契約終止之日」。高公局將自遠通公司7月21日收受書面改善通知之日起至7月29日完成改善之日止,按日處以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共計9日,處罰金額達新台幣450萬元。高公局仍將持續協助、關懷收費員高公局說明:遠通公司雖已提供任用通知書安排工作,但針對部分放棄錄取或工作後離職,高公局已請遠通公司對有意願由該公司轉置工作之收費員仍應進行工作轉置協助,請有意願工作收費員可選擇遠通公司提供之工作,早日恢復正常生活。有關收費員擔心遠通公司不履行「薪資保障」及「未選擇工作之5個月轉置補償金」等,高公局一定會站在保護收費員立場,只要發生遠通公司不履行,查證屬實,高公局會「先墊付予收費員後,再由給付遠通公司之相關費用中(例如委辦服務費)扣回」;若遠通公司不改善,將依約按日處以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另為消除收費員對轉置後遭不公平對待之疑慮,高公局已成立收費員轉置申訴處理小組,專案受理並處理任何收費員之申訴。若有職場霸凌、刁難經查證判定屬實,遠通公司同意重新轉職且給與5年之工作保障,收費員亦可以改領5個月轉置補償金。交通部及高公局也一定會要求遠通公司依據契約承諾保障每一位收費員的工作權。聯絡單位:業務組組長:彭煥儒 電話:02-2909-6141#2401業務組科長:陳匯斌 電話:02-2909-6141#2411上架日期 :103-07-30資料提供單位 :秘書室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