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之夢 wrote:
很快破案的原因是名醫...(恕刪)
今天沒有監視器會有多少犯罪者逍遙法外
有很多案子都是24小時以內就破
只是媒體懶得報導而已
沒話題性就沒新聞價值
恰好是名醫太太受害
媒體才會報導
名人受害警方快速破案
是媒體刻意操作下的結果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為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研擬重新建置國道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查緝系統案說明資料
發稿時間2014/1/11 上午 11:43:06
標題為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研擬重新建置國道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查緝系統案說明資料
一、本局緣自92年開始於我國高速公路選定北、中、南三處收費站建置涉案車輛查緝系統,以做為追查涉及刑事案件車輛之用途。另至97-100年起陸續再於高速公路之收費站、快速道路、縣市重要聯外道路路口,架設涉案車輛查緝系統,以經由點、線、面之部署,自高速公路聯接到各縣市之快速道路、平面道路路網,建置完整涉案車輛查緝系統。
二、本局涉案車輛查緝系統可自動對行經車輛進行車牌辨識,並依所欲查緝之涉案車輛,以即時通報之功能,協助刑事案件偵查。本系統近5年來(自98年起迄102年底)共計協助破獲刑案1403件,僅列舉近年備受矚目之4件重大刑案如下:
(一)臺南市新臺幣七千萬搶案:98年11月23日台南發生黃金盤商遭搶新臺幣7736萬現鈔案,經偵查人員調閱監視設備之影像分析,發現作案車輛可能為ZE-64**黑色轎車,隨即於98年11月25日利用本系統順利掌握相關作案用之行車動態,有效協助偵查人員依車輛地緣關係偵破本案。
(二)臺北101大樓停車場搶案:99年2月3日兩名女性在臺北101大樓停車場遭歹徒劫車強盜,案發當日偵查人員立即針對做案車輛7A-26**與遭劫持車輛41**-YN之車輛查緝並查詢該二車之行車紀錄,發現做案車輛有自國道三號南下經過樹林收費站之紀錄。依此情資偵查人員過濾相關監視錄影器畫面,比對出歹徒做案用車輛與可疑犯嫌,並於99年2月9日順利破案。
(三)國際集團竊盜珠寶案:100年10月5日有3名哥倫比亞籍男女,在新竹市以鎖定對象、打破車窗方式,竊走市價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之珠寶。歹徒於作案後,立即經高速公路南下逃逸,意圖自高雄小港機場出境。但警方接獲報案後,依犯嫌所使用之車號,即時透過高速公路上之行車紀錄軌跡,通報進行攔截。最後在高雄岡山收費站前,將3名嫌犯順利攔下,並起出大批珍珠項鍊、白金戒指等贓物。
(四)高鐵列車及土城立委服務處遭放置爆裂物案:102年4月12日分別於高鐵第616班次北上列車以及新北市土城區立委服務處發現裝有爆裂物之行李箱,經調閱監視器影像分析,發現作案車輛可能為V8-11**自小客車。再經使用本系統查詢發現,該車於案發當天自臺南新營北上行經國道1、3號後下土城交流道行駛。據此重要情資,使專案小組能於桃園機場附近停車場尋獲作案用之自小客車,經採驗該車上之DNA後,進而追查出主嫌破案。警方也由行車紀錄找出嫌犯位於臺南新營租屋處,起獲大批製造爆裂物之原料及犯罪工具,讓犯罪者無所遁形。
上記4案均係重大刑案,對於我國國家安全、社會公益有重大危害,且歹徒均係利用高速公路可以快速移動之特性進行犯罪前或犯罪後之移動。所幸能依高速公路上之涉案車輛查緝系統,迅速找出歹徒行經路徑順利偵破,顯見本系統為我國治安工作重要輔助偵查工具。
三、本局職司刑案偵查,涉案車輛查緝系統對於治安確有莫大助益,有其存在之必要性。但自103年起我國高速公路計程收費實施後,架設於高速公路收費站上之涉案車輛查緝系統,已隨收費站體一併拆除,未來高速公路上將恐成為治安漏洞。
為因應此狀況,本局於前(101)年起,即著手依法律面、行政面、技術面之先後順序,在不增加政府預算負擔以及避免重複建置和資源浪費之考量下,著手規劃於高速公路上能維持此追查涉及刑事案件車輛功能之系統建置工作。於102年5月在法務部提供法律意見,以及本局說明追查涉案車輛與所需行車紀錄之必要性與關聯性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6條「其他機關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第17條「對於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獲得高公局同意配合協助。隨後進行技術面之系統規劃與設計(遠通公司當時亦有意承作本案並於102年7、8月二次報價,惟日後於102年12月又對個資法有疑慮而作罷),期能延續原有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查緝系統之功能,持續對於民眾失竊車輛及其他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之刑案,進行立即有效之查緝,避免產生更進一步的危害。
四、本系統係基於「刑事偵查」之特定目的,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規劃建置,絕無涉及刑案偵查目的以外之使用。對於所取得涉案車輛之行車紀錄均嚴格控管,僅經授權之執法警察人員,始可依其權限及所需偵辦之刑案進行查詢使用,並定期稽核,以確保同仁能依法、依規定使用,嚴防任何洩露個資之情事發生。原系統自92年建置迄今,未發生任何違法或偵查目的以外使用之情事,且相關資料均做為涉及刑事案件車輛查緝使用,絕無如報載所稱「全民公敵」、「監控全民」以及「600萬名常上國道的車主遭警方全面24小時監控」之情事。本局再次強調「犯罪者才是全民公敵」,涉及刑案車輛才是本局查緝之目標,媒體所描述並非事實。
五.利用高速公路ETC行車紀錄協助追緝涉案車輛之規劃案,目前仍在研議階段,遠通公司及高公局對於個資法適用之疑慮尚待法務部函釋釐清,本局迄今尚無調取任何高速公路ETC系統之行車紀錄。為避免治安空窗,本局將持續與高公局及法務部協調,尋求在合乎法令規範前提下之解決方案,以保障人民隱私、兼顧比例原則,來達成維護治安以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目標。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 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6 條
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機關對其傳遞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負責任。
第 17 條
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soulpower1217 wrote:
這是要推甚麼?etc的資料頂多知道某台車甚麼時候上了國道、走哪裡、甚麼時候離開,這叫做監聽、監控、洗腦,甘願為奴,被眷養??你停車場裝不裝監視器?你家大樓電梯裝不裝監視器?里長有沒有在巷口路口裝監視器?這都可以讓人家知道你甚麼時候回家甚麼時候離開。那你也被監聽、監控、洗腦,甘願為奴,被眷養很久了嗎??原本國道就有監視器了,不然一堆車禍肇事的影帶怎麼調的?
台灣人的問題就是真正該爭取努力的不去爭取,卻在錯誤的地方用邏輯謬誤去無限上綱,還自己活在自己的世界中認為眾人皆醉我獨醒,好感慨怎麼除了自己以外的人都看不清楚,太可笑了吧,今天又不是警察去你家廁所裝了個針孔或是在你車上裝個竊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