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f6x9 wrote:
今天拿回來的掛號信看...(恕刪)
在此先跟這位網友表達敬佩之意,沒想到我想做的事您已經先做了。
附上的公函回復內容看了簡直讓人吐血;公務員需依法行政,雙方合約若規定有懲罰性罰款,就必須據以執行,公函說明三".....預估再投入10億元以上,此一數字遠高於1年1.825億元,累計自100.04.15至101.12.31為3.13億元的裁罰金高,實質上已形同處罰..."竟然可以白紙黑字的寫在公文上,可歎啊!
遠通為提高使用率所採行之種種促銷優惠及配套措施,竟可以當成"實質上已形同處罰"?法令文件沒有模糊空間,何謂實質已形同處罰?若然,那以後我如果收到600元罰單,我也可因已增購1800元的公益彩券增加社會公益金額,即視同為實質上已處罰囉?
遠通花了10億的成本,它相對應所產生的效益(如每年手續費的收入、罰金、後續eTab附加的印刷廣告收益等等)歸誰?3.13億元是國庫淨收入,10億元不是,也不會因遠通10億元的成本支出即可減少國庫3.13億元的支出;遠通支出10億跟需繳納懲罰性罰款3.13億根本是二碼事,何來"已形同處罰"乙事。
ETC那麼多人拒裝不是沒有原因的,財團高姿態的予取予求如果政府再不有所作為,讓人一直維持著與財團沆瀣一氣、視民眾為俎上肉的印象,終究會嚐到苦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