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有網友提到BOT的本質, 但小弟認為不管BOT本質為何?違約就該履行契約上的罰則, 不然契約不用遵守, 難道是專門訂來給人違約用的嗎?政府推廣固然是好意, 但賞罰要分明, 當初怎麼約定就怎麼辦,我想相關機關若有做到這點的話, 今天不會落人口舌, 搞到這種美意還是遭人唾棄的地步.要讓人不想到官商勾結, 就先把白紙黑字的事做好先吧~
suan2289 wrote:請gene 要搞運動 , 也請先弄清BOT本質 , 以及高公局和遠通之間顧主和包商之關係 包商做的不好,沒達成合約的規定,雇主還好心的不罰錢,好一副天倫和樂啊suan2289 wrote:身為經營者的高公局, 也依舊有負任推廣責任, 這是不變的 ,請不要形容成官商勾結 還沒有官商勾結?說好的日罰50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