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1雙方就關於本契約條款解釋、本契約履行窒礙難行之解決、違約情事之認定、違約處理方式及其他對本契約權利義務所生之爭議,於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前應先依本契約規定之程序提交協調委員會處理,但一方之請求權有罹於時效之虞者,不在此限。
24.2.2雙方應本公平及誠信原則於本契約簽訂後三個月內,依附件九「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組成協調委員會。
24.2.3協調委員會對於本契約之各項爭議所為之決議,視為協調成立,除任一方依本契約規定提出訴訟外,雙方應完全遵守。協調委員會就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24.3 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4.4 契約繼續執行
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確定終止,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25.3.1雙方當事人對所有由他方提供經標明為「機密」或「營業秘密」之有關技術或商業性文件或其他資料有保密義務,不得於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作任何與本計畫案無關目的之使用。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根據法令或法院裁判應為揭露者。
2. 上述資料非因任一方違反保密義務而業已對外公開者。
3. 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任何義務,經雙方同意應為揭露者。
4. 甲方為執行本計畫案之必要應提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者,惟提報時仍應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25.3.2 任一方依第25.3.1條規定揭露時,應於揭露三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25.3.3 雙方應使其董監事、受僱人、職員、承包商、供應商及受委託之第三人遵守前述保密義務並應與其簽訂保密契約,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之承包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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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82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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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4827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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