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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日期如跟郵搓日期相同 就是舉證
但 為什麼要消費者舉證
法律上不是都假設嫌疑人無罪 由檢察官舉證
關於舉證這件事情,從法律來看其實是由被多扣款方舉證沒錯,
因為在這件事情裡面(多扣款or其他xxx)遠通在面對法律上就是嫌疑人,
(我們懷疑遠通多扣款)->所以我們要舉證遠通的錯誤
----------以上為個人認為單就這件事情是這樣子--------------
然後從消費的角度來看,我們購買公司產品,
如果公司產品有瑕疵,在消費者保護的天數內退貨,
就應該由公司方負擔,不需要消費者舉證錯誤。
但是etag的問題是在使用當中造成我們的損失,
如果面對無條件退款就會發生,他必須要有大量人力去解決這件事情,
所以反正再沒有人規定公司必須做這件事情的情況,再加上又沒有競爭的情況下,
遠通自然而然不會去做這種加強服務的事情。
**其實只要etag搭配國道攝影機,再加上影片Tag的技術,應該就可以寫出自動舉證的系統了吧**
另外就是這一整件事情正常的公司本來就不應該讓它發生...
台灣公司就是x的吃相難看,我個人認為在商場上官商勾結沒關係,他拿到自然是遠通手腕高明,
重點在於官商勾結還是應該把事情做好而非擺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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