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高公局所說. 手續費應由 遠通電收 負擔.. 若現在開始全面免手續費....那已經收過手續費的呢???

aknakn wrote:
合約跟手續費都跟民眾...(恕刪)


遠通與他指定處所之間有合意(契約行為)是無法切割的。

民眾不必理會遠通,要交通部長及高工局局長實現承諾,向超商要收手續費清單直接從遠通服務費中扣除。


abcpanadol wrote:

因為你不直接繳給遠通免費據點, 產生的額外費用必須自己負擔


遠通設的點不足..違反合約..值到中油跟郵局+OK才合格....
開始實施計程收費 設點未滿 3600 ..這是事實.明確違約.......
違約 是事實...

另外....遠通是否有權力可以授權給 超商 收取手續費??? 是否違法這要待查.....


abcpanadol wrote:

就是差別待遇, 跟前20公里免費一樣,
而你也可以選擇成為Etag 用戶


根本就是遠通說詞........鬼扯..... 最好是差別待遇....違法....



abcpanadol wrote:
遠通只要合於合約, 要怎麼做是它的事


鬼扯....試問.遠通若違約了呢....開始設定的點不足就已經違約....
收手續費更不合法.


abcpanadol wrote:
是你自己的說法, 不見得是事實


同樣的說...這也是您的說法 亦或是說...遠通的說法....


合約沒講遠通服務據點的數量,是不是遠通只要設他講的「儲值據點」其他服務點都不用設?這樣也合於合約?遠通的合約義務是什麼?不就是收取國道通行費嗎?

abcpanadol wrote:
沒錯


矛盾的說詞耶!!!
abcpanadol wrote:
根本沒矛盾

都是遠通單方面...以成本考量的說法...當然是.....只有矛沒有盾....
矛....都刺在用路人身上


官方政策很清楚明確,各種使用國道的形式都不應收手續費,遠通要吵請去找官方。
遠通是中華民國的上國嗎?中華民國國家權力所做成的決定遠通憑什麼不理會,遠通認為權益受影響可以訴願可以訴訟維護權益,遠通為什麼不作為?不作為可以解約啊!
abcpanadol wrote:
我認為手續費是代繳人跟委託人的關係, 要成立也要委託人同意,
你去7-11繳, 就成了你跟7-11合約, 手續費就是合約的一部分



如同小弟開版...開頭PO文紅字部分.....高公局公告.
基於立法院已決議用路人通行欠費,於通路繳費手續費(超商5元手續費)應由遠通公司負擔

另外...遠通是否有權力可以授權超商 收取 "手續費"...這點有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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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補充 葉匡時 部長...

20140305 立法院諮詢回答
打臉阿...............................

這樣算是公務員阿.....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grqkfAEB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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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不需要「上國」來破壞民主政治,妨礙國家政策執行。
abcpanadol wrote:我認為是你自己沒看透撤
...恕刪

請恕小弟眼拙....根本就是遠通瞎掰一派胡言.....

謝謝
高鐵票:超商取票,手續費由高鐵負擔
勞健保費:超商繳費,手續費由勞健保局負擔
.
.
.
不辦eTag.不儲值的人,手續費要遠通負擔

所以遠通是...慈善機構嗎@@

病了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交通部長葉匡時允諾7月起,非eTag用戶3天內現金繳費9折及免手續費都跳票,又不提供明細,所簽合約也不公布,若再不能確保消費者權益,應下台。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上午召開「放羊的高公局~eTag全面9折變空頭支票、提供明細遙遙無期!」記者會,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於會中做出以上表示。

張智剛指出,葉匡時去(2013)年10月承諾,今年7月起,未貼eTag的用路人,只要在3天內以現金繳交通行費,可以9折優惠;但現在接近月底了,高公局卻於6月間推稱遠通電收的新系統尚需要2到3個月時間進行測試,上路日期還未定,疑為業者跳票護航。

他說,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追繳通行費時,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辨明的資料;但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又多次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為由,幫遠通電收找原因拒絕提供,疑再次護航。

他舉例,消基會發現美國的E-ZPass、FasTrak,新加坡的ERP,香港的Autotoll Tag、中國大陸的粵通卡、滬通卡,只要消費者提出申請,系統都會定期寄出車輛通行紀錄明細,「別的國家可以!為什麼台灣做不到?」

他說,上述明細資料是計算收費的依據,不應以個資保護為由拒絕提供,因為只提供車輛牌照,並沒有涉及個人姓名、年紀、身份證號碼等個資;若是擔心非持車的當事人駕車、提供明細會引發家庭革命,也已將家庭內部的事置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公共規範之上了。

再者,消基會也質疑,遠通電收簽署合約的據點,在3700個之外的收費據點,對消費者收取新台幣 5元手續費,此一轉嫁給消費者的作為十分不當,主張遠通電收應自行吸收。

張智剛強調,遠通電收的eTag問題不斷,交通部卻一再幫業者找理由、護航,至今共裁罰6億多元,也一毛未收到;「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除國家機密、影響政府調查中企業營運資料等,其他資訊應公開,但交通部與遠通電收所簽合約至今未公開,應儘速公布,若葉匡時無法為政策負責、確保消費者權益,應下台。

gos1313 wrote:
高鐵票:超商取票,手...(恕刪)



又一個採用分割法

aknakn wrote: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恕刪)


下台太簡單,應告發瀆職。

aknakn wrote: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恕刪)



這證明了交通局及高工局

不是中華民國的交通局及高工局



gos1313 wrote:
高鐵票:超商取票,手...(恕刪)


您可以去跟立法院說明您的高見,希望可以在電視新聞上看到報導。

jhu88 wrote:
下台太簡單,應告發瀆...(恕刪)


不用那樣 只要重新請國外的etc團隊接手就可 因為支持遠通者都說沒有很賺還賠

那我想國外的etc團隊一定願意接手 遠通所謂的:賠錢貨




aknakn wrote:
不用那樣 只要重新...(恕刪)


就怕交部高局又搞名堂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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