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gest King wrote:
很過分,為反對而到處...(恕刪)
請參考使用ETC預儲制,您知道等於失去甚麼權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對使用帳單制的用路人而言,遠通本來就負有舉證的義務, 因此如果覺得帳單有任何的問題,在用路人明確對收費表達異議後(電話錄音/存證信函), 遠通如果不主動提供相關證明(不只明細喔) , 後續的催收/催繳流程應該基本上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催繳一筆有爭議的帳?) ,我才懶的理它呢, 反正錢在我的口袋裡, 有本事, 遠通自己去和法官說吧....
看是遠通催繳的成本高,還是爺的通行費高, 爺身為一個光榮的遠通刁民,有的是時間陪它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