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gest King wrote:
很過分,為反對而到處...(恕刪)


請參考使用ETC預儲制,您知道等於失去甚麼權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簡言之,
(使用帳單制): 遠通說你有上國道而跟你要錢, 他(遠通)得證明你有使用國道;
(使用預儲值): 你說你沒上國道而要遠通還錢, 你得證明你沒上國道。

對使用帳單制的用路人而言,遠通本來就負有舉證的義務, 因此如果覺得帳單有任何的問題,在用路人明確對收費表達異議後(電話錄音/存證信函), 遠通如果不主動提供相關證明(不只明細喔) , 後續的催收/催繳流程應該基本上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催繳一筆有爭議的帳?) ,我才懶的理它呢, 反正錢在我的口袋裡, 有本事, 遠通自己去和法官說吧....

看是遠通催繳的成本高,還是爺的通行費高, 爺身為一個光榮的遠通刁民,有的是時間陪它玩


Biggest King wrote:
那你不是更廢話。如果...(恕刪)


上網查不到明細,
另我就是會調手機通聯紀錄與上網明細的人
請愛用交通部部長信箱,我已經問交通部部長了,看他怎麼回答?

http://www.motc.gov.tw/ch/main.jsp?prg=../ap/mailbox.jsp&maintitle=部長(民意)信箱

han172189 wrote:
給了明細,上面那些網...(恕刪)


所以...您買東西不需要明細?
您不要,不代表別人不要!
有明細,可以記得很多事情!
最方便的就是給會計記賬!
olympus夥伴樂園~ZFC瑞光俱樂部 http://zfc.tw/forum/

派老大 wrote:
請愛用交通部部長信箱,我已經問交通部部長了,看他怎麼回答?

http://www.motc.gov.tw/ch/main.jsp?prg=../ap/mailbox.jsp&maintitle=部長(民意)信箱


水啦,小弟也來問問看!
感謝指點!
olympus夥伴樂園~ZFC瑞光俱樂部 http://zfc.tw/forum/
猿痛: 不爽可以不要用阿

不爽可以不要貼阿

不爽可以不上國道阿

猿痛: 你奈何不了我的
我也去消基會登記了
沒明細怎麼跟公司請過路費阿
真是來亂的

sensontive wrote:
剛剛上遠通查的過路明...(恕刪)


那是因為你有申請e-tag,沒有申請的人是沒辦法看到明細的,只能隨便遠通一口價,說多少就是多少?!

依現在遠通隨時都在出包的狀況來看,要明細還是比較放心,完全是信任度的問題
我,只相信我自已。
請問去ibon繳費,也沒有明細嗎?這如何繳的下去!!

HNM2738614 wrote:
如果ETAG是交通部...(恕刪)


說得也是...
看來政府都是選擇性處理事情的,
遇上財團就沒皮條了!

不給明細怎麼知道賬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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