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etag用戶 也中標!! 經查證是個人問題~~~


workman555 wrote:
小弟不是etag用戶...(恕刪)


是1968高速公路局

我從台74轉國3霧峰系統後只經過一個門架 行駛國道3不到2公里 接國6到埔里 (國6不收費)

這樣收3.4元 霧峰至霧峰系統里程費

霧峰到霧峰系統這段我大部分沒走到 這個路線依據一個門架來計價似乎失跟計程收費沒關西

應該再增設一個門架比較合理
下的交流道記錯,確認計價正確無誤,特此更正錯誤刪除原文以免誤導...

破曉之光 wrote:
我說的是電磁記錄不論...(恕刪)


那你到底是遠通部交通局高工課裡面那個部門的人員~~~~~~~~~~~~~~~~~~~看你講的快吐血啦~~哈~~


gameheven wrote:
如果被告也要繳錢,那我也乖乖繳。(據我所知是不用)(恕刪)


只回你這一段, 民事訴訟一般來說, 輸的一方是要付裁判費
標記一下

這已經不知道是第幾篇自爆文了

今天跟到的就兩篇

罵的時候很兇

被網友或遠通戳破後自爆刪文, 也不澄清!

製造亂象後, 丟著就跑了

社會的亂源!

robert780 wrote:
哈哈哈!以後假車牌一...(恕刪)


傻了?
貼了 e-Tag 就沒車牌被伪造的問題?
那eTag感應不良時要看什麼?
加入義和團就刀槍不入的歷史謊言又要重演了嗎?
budahsu wrote:
只回你這一段, 民事訴訟一般來說, 輸的一方是要付裁判費


的確是這樣沒錯

但是全台灣沒有車主親自看過照片。

我很認真的考慮,花裁判費買照片。

budinx wrote:
這麼篤定嗎?你都說是...(恕刪)


又是一篇自爆文
連樓主都道歉了
我不能篤定
所以我留0.1%的失誤在遠通
99.9%在用路人
果然用路人的錯誤還是大於系統
人家etc 錯帳要加倍奉還,自己搞錯一句"個人問題"就解決了!
遠通電收沒拿先前po 告毀謗是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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