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高公局和遠通,把"ETC使用率"這條規定拿掉,在行政契約內容裡,算不算違約???

以目前ETC 的使用率來看,八年的時間才達到50%上下的使用率 (還要扣掉被強制安裝的大客貨車)
使用率實在低到不行

但接下來有沒有可能高公局和遠通聯手起來"喬"掉使用率 這條合約規範
變相強迫大家100% 一定要裝ETC ??


現在為了避免高公局和遠通聯手起來"硬幹"
先來發問一下, 以免被他們殺個措手不及...


"行政契約"的精神應該不是醬子的吧????
再過幾個月不是要採用里程計費了嗎?

所以到時候還是採用遠通這一套嗎?!

Kevin4931 wrote:
再過幾個月不是要採用...(恕刪)


所以現在高公局和遠通才會急丫...
但現在又被契約中的"使用率違約" 的條款卡住..

也因此,敝人猜測接下來高公局會開始找契約上文字敍述的漏洞..然後再光明正大的加開ETC 車道..


使用率用了八年好不容易破 50%
(扣除掉大客貨車是被強制要求安裝的)ETC小客車使用率更是低到不行...
jazzycat525 wrote:
但接下來有沒有可能高公局和遠通聯手起來"喬"掉使用率 這條合約規範
變相強迫大家100% 一定要裝ETC ??


這叫因地制宜!

不是因人設事!

完全是偉大政府的表現!!

到時後來個為了減少"支持政府政策之業者損失",所以來個"原價收回",高高的價格買一些破銅爛鐵回來!

這種OBU的案子中間已經了多少融資成本、專利成本、薪資成本、建置成本等,這其中可能包含必要的有效率的跟不必要沒效率的開支(而且通常是由聯屬公司承做,,,,)政府原價收回等於是讓遠通相關的聯屬公司賺到了!

大家可以參考台東的焚化爐案(台泥集團的達和得標),達和要求的購回價為29億,但仲裁後的金額為10來億,嘿嘿,這兩者的差異何來??隨便想想也知道!

譬如說遠通的貸款會由哪給家銀行承辦呢?大家想想!

很多OBU案穿插著不必要沒效率的開支,那多是關係人賺走後又以後當成承攬業者的虛灌成本來減稅!最後,還是百姓買單!
這就是官字兩個口的標準範例,隨他怎麼解釋

jazzycat525 wrote:
偽胖胖您自己都承認 ...(恕刪)


那位S大每天回文口氣+習慣用詞方式都不一樣咧.........
現在的重點是.

"ETC營運建置契約", 法院已裁定為"行政契約"

但為何"行政契約" ,
可以讓高公局及遠通電收, 一直不按照契約內容在執行???

高公局不強制要求遠通電收履行契約內容,
反而還幫遠通電收打廣告????


原來, BOT 的案子是醬子搞的...


jazzycat525 wrote:
現在的重點是."ET.


但為何"行政契約" ,
可以讓高公局及遠通電收, 一直不按照契約內容在執行???

高公局不強制要求遠通電收履行契約內容,
反而還幫遠通電收打廣告????..(恕刪)


都沒有人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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