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目.
若 依照 遠通契約 ... 遠通並沒有權力可以將 不貼狗皮膏藥 E-Tag用戶,片面改為 預約用戶。
不知道 各位大大 如何看???
電子收費服務契約
謝謝
jhu88 wrote:
什麼叫做Etag用戶?
就只有國道用戶不是嗎?
法規那有Etag用戶?我跟遠通沒合約,我跟高公局也沒合約,繳費是因為通行費是規費。
根據 9/4 高公局公告...
第八條 差別費率.....
第二款
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訂第八條第(二)款各目公告
基本上, 若有申請 貼E-Tag .
都會在申請書上面有這個契約.
除非已經結束契約, 不使用 E-Tag.
不過, 未必所有有申請 E-Tag的用戶.
都有簽暑過現在版本的服務同意書.
高公局 為了配合遠通
因此 產生了幾個名詞,純粹是大玩文字遊戲.
E-Tag 用戶
預約用戶
繳費用戶
PS. 即使是 網站上使用 遠通的查詢系統. 遠通都還是有合約喔.......
會在線上 要求點 "同意" 才能繼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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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高公局 公然說謊.
繳費用戶(非儲值用戶)於通行日起第4日至第6日內主動繳費,通行費9折」之說明
高公局表示:本項措施係立法院之決議,要求對於繳費用戶於通行國道後一定期間內主動繳費者給予通行費9折優惠,經高公局督促遠通公司完成本項措施之系統之開發及測試,將正式於10月1日起上線提供服務。
與
有關消基會召開記者會相關議題澄清說明
非eTag用戶於通行後5天內繳交通行費優惠已開發
高公局說明:針對立法院要求未申辦eTag的用路人,為鼓勵其通行後儘速自動繳費,給予於通行後5天內繳交通行費者與申辦eTag者有相同之通行費優惠折扣,高公局即依立法院決議要求遠通公司規劃辦理,並責由遠通公司儘速完成系統開發,目前系統已進入測試階段。
其中
有關消基會召開記者會相關議題澄清說明 內卻是 非E-Tag 用戶喔.. 不是 繳費用戶,
同樣是 立法院決議.
也都是 高公局公告.
卻完全不同調, 說一套 做一套.
謝謝
array5438 wrote:
根據 9/4 高公局...(恕刪)
法規只有「減徵」,沒有「Etag」。
如「人工收費」與「電子收費」就合理會存在不同費率(如許多國家),看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九條明列的方式與第十條,但台灣是全球首個全面「電子收費」的,所以不應有Etag與非Etag差別。不然,未來有廠商以別的技術得標那要叫什麼?
所以,現在只有一種叫做「電子收費」;難道因為廠商技術能力不足就要過路人負擔不同費用,合理嗎?
現在是高公局圖利遠通,以「減徵」打九折,立委認為以工具區分正當性有問題,應以繳費期間做為「減徵」依據,所以不論是否為Etag用戶,早點繳交費用就應減徵。
得標廠商代國庫收費,卻是民眾與廠商簽約,這簽不下去啦,去公有停車場使用代收業者提供的設備也不需要簽約啊,停車取用感應卡沒有人簽約的。
如果得標廠商是「經營」國道,那與民眾簽約才有道理。不過,如果是「經營」國道,那台灣可就鬧翻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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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24條(通行費之徵收)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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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費站: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設置,供營運單位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設施物及其相關收費設備。
二、收費區:係指因應徵收公路通行費之需要,而於公路上完全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供營運單位以自動化方式向通行汽車收費之路段區位。
三、人工收費:係指以收費員在收費站之收費車道收取現金、通行票證,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完成繳費之作業方式。
四、電子收費:係指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設備,以使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可自動完成繳費之收費方式。
五、計次收費:係指汽車公路通行費,依其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按次收取之收費方式。
六、計程收費:係指汽車行駛於公路之通行費,依其公路通行里程數計算費用之收費方式。
七、收費車道:
(一)人工收費車道:係指以人工收費方式專供汽車行經收費站依規定繳費之收費車道,包括回數票專用車道及現金找零車道。
(二)電子收費車道:係指以電子收費方式專供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依規定繳費之收費車道。
八、營運單位:係指負責人工收費或電子收費之收費機關(構)。
九、通行票證:係經核准有案公開發行,供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時,使用完成繳費之票證,包括人工收費與電子收費票證。
十、通行費收儲:係指通行費、預售票款、預儲款、短收賠繳款、溢收款及逃欠費補繳等之現金收入。
十一、車上設備單元:係指由營運單位指定或提供裝置於汽車上,可供汽車利用電子收費系統自動完成繳費之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國道、省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市、區道為直轄市政府;縣、鄉道為縣(市)政府。
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及第十三條第三項之作業成本費用。徵收機關並得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之。
第四條
國道、省道通行費之徵收,應由徵收機關擬訂徵收計畫,載明收費依據、營運單位名稱、收費站站址或收費區位置、預計徵收期間、收費車種、費率計算及費額、差別費率、停徵、減徵或免徵等相關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
市道、縣道、區道或鄉道通行費之徵收計畫,應由徵收機關依前項規定擬訂,送直轄市、縣(市)議會及交通部備查。
前二項程序完成後,徵收機關應於開始徵收前二十日將徵收計畫公告之。
通行費率之調整,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國道、省道通行費之費率計算及費額,交通部應於核定徵收計畫後檢附相關資料送財政部同意。
第五條
公路通行費徵收之收費車種,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擬訂之。
國道通行費收費車種,按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及聯結車分類徵收,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大型重型機車。
二、小型車: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小型特種車及小型車附掛輕型拖車。
三、大型車:包含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及大型特種車等。
四、聯結車:包含曳引車、兼供曳引大貨車、全聯結車及半聯結車。
第六條
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依公路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其計算方式如附件。
第七條
徵收機關基於交通管理需要,需實施通行費差別費率時,應依徵收計畫辦理。但差別費率之上限值不得高於標準費率之二倍。
第八條
收費站應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汽車依規定駛入適當車道繳費。
基於交通管理需要,得於收費區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汽車行駛適當之車道。
前二項收費車道發生事故無法繼續使用或設備故障時,營運單位應即時作適當之處理。
第九條
通行費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收取現金。
二、收取通行票證。
三、藉電子收費系統收取。
四、其他經公路主管或徵收機關核准之收費方式。
第十條
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按次徵收之。
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並得依汽車每日通行累計里程實施差別費率。
徵收機關得依前條收費方式之作業成本差異,收取不同之通行費。
第十一條
各項通行票證及繳費證明單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製發。但於購買票證、電子票證或預儲通行費時已發給收據或證明者,得不再製發繳費證明單。
第十二條
為災害防救或緊急危難交通管理需要,徵收機關得依徵收計畫停徵通行費。
因應交通管理需要,徵收機關得選定路段、時段,依徵收計畫實施差別費率或減徵、停徵通行費。
第十三條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用。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或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時,停止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第十四條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第一項追繳作業費用,包含車籍資料查詢費、照片費、帳單列印費、郵資費、人工作業費及繳款手續費等,由各徵收機關訂之。
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第十五條
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
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
第十六條
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
一、汽車或其號牌失竊遭冒用者。
二、汽車報廢遭冒用者。
三、汽車號牌遺失遭冒用者。
四、汽車號牌遭偽造變造者。
五、汽車所有人死亡者。
六、其他經徵收機關同意認有正當理由者。
經徵收機關認定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徵收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分,並通知營運單位註銷該筆帳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jhu88 wrote:
法規只有「減徵」,沒有「Etag」。...(恕刪)
大大的說明一點都沒有錯
可是 遠通為了 方便玩弄 用路人與國家,
所以 自訂了幾個名詞,
連同高公局 也被遠通帶著跟隨了這些說法......
非常刻意的用來做為差別費率的區分,以便包庇遠通.
名詞包含 E-Tag(預儲) 用戶、預約用戶、繳費用戶 等等.......
在高公局的 公告新聞稿內 也多次使用這樣的名詞 做為區隔.
所以 雖然跟以下大大所說的 法源依據 不全然相同.
雖然法源依據沒有這些名詞......
但是有企業已經幫忙創造了. 也沒有違法問題..只是多個名稱而以.
如同高公局所公告的 第八條;第二款....諸目.
加個代號~~~ 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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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u88 wrote:
現在是高公局圖利遠通,以「減徵」打九折,立委認為以工具區分正當性有問題,應以繳費期間做為「減徵」依據,所以不論是否為Etag用戶,早點繳交費用就應減徵。...(恕刪)
事實上...... 依照高公局所公告的 第八條第二款第三目
也就是遠通所謂的 預約用戶. (儲值帳戶)
若是在期限內 (五天) 繳款 ..... 也並不會有九折 "減徵"...
跟大大所說的 "減徵" 還是沒有...
所以 很明確是 包庇 遠通啊...
因此高公局很明確的說謊...
老實說小弟認為 這樣確實違反 公路法第24條.......
如同小弟舉例的 .........高公局的公告文給 消基會的那份...
但是實際實施時的公告卻把 預約用戶拿掉折扣優惠.
在高公局給 消基會的 公告 有 申裝E-Tag且有預儲帳戶者 (E-Tag用戶) ,非 E-Tag用戶當然就是除了 E-Tag用戶以外
包含 預約用戶 與 繳費用戶.
當然以上只是文字遊戲的名詞...
可是實際實施卻是為反公路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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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大大所說... 依照
公路法第24條第四款第1,2目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減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 車輛種類 訂定,並得依 路段 、 時段 或 車輛 行駛里程 訂定差別費率。
現在 預約用戶 期限內繳款... 沒有九折優惠.
應該是違反 公路法.... 所以可以算是公務員瀆職包庇無誤.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