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森那美起亞公司廣告宣稱Kia Sportage為歐洲撞擊5顆星安全認證及規格配備表不實,遭罰200萬元!

200萬買廣告,便宜啦
卡位看人來洗地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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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笑]5
損失的不是200萬, 是商譽。
不過台灣的消費者或是廠商向來不鳥"信用"這兩個子,所以沒甚麼損失。
皮椅椅面升級一下,送個保養抵用券,消費者就會買單。

套一句某車商業代名言:車又不是買來撞的。
怎只用公平交易法?

怎不用刑法?

涉嫌詐欺?

且還是公訴罪!
其實公平會有判決下來,
對車主提出集體訴訟應該有幫助。
以下為AI的看法,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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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車商廣告不實,經公平會有判決下來確認, 對車主提出集體訴訟是否有幫助?

是的,絕對有極大的幫助。
雖然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所做出的處分屬於行政處分(主要為行政罰鍰、命其停止或改正行為),不能直接當作民事賠償的判決,但這份處分書在後續車主們提起民事集體訴訟(團體訴訟)時,將成為最強力的核心證據。
其具體幫助與關鍵影響如下:

1. 關鍵核心:「違法事實」已被國家機關定調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車主)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車商確實有欺瞞、不實、誤導等行為。既然公平會已經調查並開罰確認「廣告不實」,法院在審理民事訴訟時,通常會直接採納公平會的調查結果與處分書。車主們不需要再大費周章去舉證、鑑定車商廣告到底哪裡造假,直接跨過最難的舉證門檻。

2. 更有利於爭取「懲罰性賠償金」

有了公平會的定調,車主能更容易主張車商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惡意。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若能證明車商為故意,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 5 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重大過失得請求 3 倍以下;過失則為 1 倍以下。
• 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 若屬車商故意行為,法院亦得酌定損害額以上、3 倍以下的賠償金額。

3. 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有了依據

車主可依據公平會處分書中所載明的違法事實,進一步主張權益受損(例如:廣告宣稱有某項高階原廠配備,實際卻是副廠件或根本沒有,其價差即為損害)。甚至若難以證明個人具體損失,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第2項,也可以請求以「車商因不實廣告所獲得的利益」來轉化計算為受損害金額。
也就是說,消費者已經跨過最難認定的:廣告不實"的舉證依據。

接下來就是提出因廣告不實造成的危害損失。
這個我的看法就是,反正就先從身心靈可能造成的傷害先提出,
到時法律攻防再來討價還價,
因為車商目前提出的甚麼延長保固、回廠檢查,
在法律上根本是兩碼事,亦無法回覆原始廣告所宣稱的狀態,
這點車廠是絕對站不住腳,
車主有機會獲得賠償,
個人實務經驗,
找個厲害的律師事務所提聯合訴訟,
然後賠償金一人一半,
律師絕對會卯勁全力幫忙索取賠償。
罰的錢只夠買一台Sportage
才200萬..
alantseng7 wrote:
200 億: 之後有一說一。
200 萬: 一起玩吹牛遊戲。


+1 台灣的可笑 法律 就是 鼓勵犯罪

並 保護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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